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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应该具有的三种意识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1-30 08:18:02 推荐访问: 三种 政党 民主党派

吴平魁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党派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政党协商工作。2015年1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同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20年12月中共中央修订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基本实现了政党协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政党协商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地位,这种特殊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除了遵循基本的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以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协商意识,这种意识是保障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活动的重要先导,是保障民主党派有效参加政党协商活动而又不偏离正确方向的自觉思维。根据新时代政党协商制度的具体实践,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应该具有以下三种意识。

政党协商是政治协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所以,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必须要有政治意识。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1]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要有政治意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自觉。政治意识包含了政治思想、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多方面的要素。在这里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政治原则,二是遵循政治规则。

(一)坚持政治原则

政治原则是在长期政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合理化的政治规矩,是一定政治环境下从事政治活动必须依据的准则。我国政党协商所要坚持的一系列政治原则,来源于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实践,进而又成为保证和促进多党合作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必须坚持的首要政治原则。《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鲜明特征和重要内容,也是多党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2]15-16《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政党协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在政党协商中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政治态度,而是有着现实要求的具体政治行为。它要求各民主党派组织在政党协商中,拥护中共的基本政治主张,捍卫中共的基本执政理念,支持中共的基本治国方略。尽管在政党协商中民主党派组织可以也应该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提出尖锐的批评,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做出颠覆性的反对行为,一切协商行为都必须是建设性的。第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必须坚持的重要政治原则。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4]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能保证其实事求是地调查、反映和表达意见而不偏离正确方向。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坚持它们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所要坚持的基本政治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经过艰辛探索最终选择的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开辟出来的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是民主党派的政治选择。所以,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提出意见建议的内容必须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政治原则。

(二)遵循政治规则

政治规则是政治原则的具体化,是对特定政治行为的运行所做出的较具体的制度安排。我国政党协商所要遵循的政治规则,存在于我国政党制度之中,并通过具体的制度规范体现出来。

第一,积极参加政党协商,是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必须遵循的政治规则。政党协商是《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而积极主动履行参政党职能,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要求。所以,要求各民主党派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协商,这本身就是一条基本的政治规则。民主党派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积极参加政党协商,既是权利,更是责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赋予民主党派的重要政治任务。同时,由于多党合作制度被写入了宪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党派积极参加政党协商也是履行宪法规定的责任。民主党派组织必须自觉遵循这一政治规则,按照多党合作制度的要求,积极参加政党协商,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做到像习近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把政党协商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坚持好、发展好、运用好”[5]。第二,有序参加政党协商,是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必须遵循的政治规则。民主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特点,政党协商活动中,民主党派组织遵循有序参与的政治规则,是我国政党协商制度的基本要求。民主党派有序参加政党协商,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要求。内容上的有序性,主要是指参加协商的内容具有既定的范围。《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实施意见》对政党协商的内容曾做出过具体规定(1),《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在上述两个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党协商的五项主要内容(2),民主党派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参与协商,提出意见建议,这是必须遵循的政治规则。形式上的有序性,主要是指参加政党协商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和程序。《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对政党协商的程序提出了原则要求(3),《实施意见》和《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分别对政党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4),民主党派组织参加政党协商必须遵循这些形式和程序的规定。

政党意识是指政党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时所具有的思想观念。它既包含政党组织对本党派的性质、纲领、政治地位和历史使命的明确认知,同时也包含政党组织对这些内容在政治实践中的自觉践行。在政党政治条件下,政党意识是政党能力的重要体现。我国民主党派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协商,是其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形式。按照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要求,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活动中,应该凸显政党地位,体现政党意志,反映政党的意见和诉求。政党协商不同于协商民主的其他形式,它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协商,政党是协商主体。因此,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必须要强化政党意识。当下,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的政党意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党协商中的平等独立地位

第一,政党协商中,中共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平等的协商主体。“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在理想的协商中,参与者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6],地位平等是政党协商的基础。我国的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共以平等的身份组织协商,民主党派以平等的资格参加协商,各方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以平等的方式开展政治协商活动。政党协商中,民主党派平等的主体资格,具有现实的制度依据和政策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7]在“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治格局中,并没有因为中共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而否定各民主党派的平等法律地位。第二,政党协商中,各民主党派独立表达意见建议。这主要是指各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各自是独立主体,各自以独立政党身份独立自主地参加政党协商活动,独立表达各自党派的意见建议。各民主党派与中共开展政党协商,并不是各民主党派“党派联合”表达共同意见,而是表达各自政党的意见建议。强调民主党派是平等的协商主体,主要是针对民主党派与中共在政党协商中的关系而言的;
强调民主党派独立表达意见建议,主要是针对各民主党派相互之间在政党协商中的关系而言的。平等地参加协商,独立地表达意见建议,从党际关系的层面反映了政党意识的基本内容。

政党协商中强调民主党派的平等、独立地位,并没有否定和弱化中国共产党对政党协商的领导。《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作用。”[2]15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政党协商活动,中共对民主党派平等、独立地开展政党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二)政党协商中反映本政党所联系的特定人群的意见和诉求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民主党派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界别特色,这种界别特色能更好实现利益代表的广泛性。民主党派组织参加政党协商,要凸显界别特色,注意代表本政党所联系的特定人群的具体利益,反映他们的现实需求。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的这种利益代表性,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正如《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的那样:“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能够更好地代表不同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拓宽、畅通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全面、真实、充分地反映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具有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和协调各方关系的优势。”[2]18-19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反映本政党所联系的特定人群的意见和诉求,与“参政为民”的参政理念是统一的。“代表不同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利益代表广泛性的现实表现,而广泛地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又是利益表达“人民性”的具体要求。所以,民主党派特定的利益代表性和服务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并不冲突。

以上两个方面,是从实践层面对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应该具有的政党意识的特别说明。如果我们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整体出发,来观察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应该具有的政党意识的话,它还包含诸如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坚决拥护,对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和中共亲密友党这一政党性质的明确认识,以及对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相互监督关系的深刻理解等多方面内容。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还必须不断强化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是建立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之上的。”[8]民主党派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协商,正是基于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来完成共同的事业、实现共同的奋斗目标。所以政党协商中坚持大局意识,是多党合作的应有之义。有人甚至认为,就民主党派而言,“政党意识就是大局意识”[9]。政党协商的内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或地方的相关重要事务,这些事务往往具有全局性,参加协商的各党派组织既要表达各党派的意见,也要从大局出发认识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

(一)正确认识大局

正确认识大局,要求参加政党协商的民主党派组织,掌握国家或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势,了解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清楚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在进行政党协商活动时,以战略的眼光认识问题,以整体的观念思考问题。正确认识大局,有以下两方面具体的含义:第一,各民主党派组织首先要对协商事项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把握协商事项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整体性的思维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全面了解协商事项的内容与意义。在具体的协商实践中,要注重调查研究,通过细致的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取得第一手材料,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对协商事项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第二,各民主党派同时又要对协商事项中关涉本党派所代表人群的利益和诉求问题加以特别关注,并对这些问题做出重点调查和研究。各党派这种对某方面问题的特别关注,是在对协商事项整体思考前提下的重点关注,是政党协商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大局观”的一种体现方式。各民主党派组织对协商事项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的深入调研和分析,为中共党委和政府对协商事项的认识提供了多方面具体而充分的信息,更有利于他们做出正确决策。

(二)自觉服从大局

自觉服从大局,要求参加政党协商的民主党派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符合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安排。第一,各民主党派组织在政党协商中提出意见建议,时机要合理、方式要得当、内容要务实。时机要合理,是指民主党派组织在政党协商中提出意见建议要紧跟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节奏,配合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协商计划和安排,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方式要得当,是指民主党派组织在政党协商中提出意见建议是建设性的,而不是颠覆性的,是建言,而不是攻讦。内容要务实,是指民主党派组织在政党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言之有据、言之有物”,诚心实意地解决问题。第二,各民主党派组织在政党协商中提出意见建议,既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也要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度。特别是当本党派所代表人群的利益和诉求与“大局”不相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时候,要自觉服从大局,并做好相关人群的工作。要引导党派成员正确处理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发挥好“统一思想、促进共识、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

(三)努力服务大局

努力服务大局,要求参加政党协商的民主党派组织,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履职活动,主动作为,切实担负起政党协商参加者、实践者、推动者的政治责任。尽管政党协商活动由中共党委组织,协商议题也主要由中共党委提出,但民主党派组织在协商中并不是配角、而是主角,要勇于建言、敢于担当,聚焦协商议题道实情、献良策。民主党派组织要努力提高政党协商能力和水平,不仅要有协商的意识,更要有协商的本领,特别是要有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本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习近平同志所要求的,“参政参到要点上,议政议到关键处”[10],从而使政党协商取得实效。

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所要坚持的三种意识,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本质特点,反映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要求。今年1月29日,习近平同志在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对民主党派工作提出殷切期望,他强调:“今年将召开中共二十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迎接二十大、开好二十大、贯彻二十大精神来谋划和开展。”[1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主党派组织要按照习近平同志的要求,与时俱进,努力培养具有时代性特点的政党意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使政党协商活动呈现新气象、实现新目标、取得新成效。

注 释:

(1)参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

(2)参见《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3)参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参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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