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发布《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一系列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措施。
根据《条例》,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条例》设置专章规定对绿色建筑的扶持政策。对建设绿色建筑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外墙预制部分、屋顶绿化面积等,在建筑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计算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给予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
对高标准绿色建筑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选中给予优先。
同时,鼓励设区的市、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对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对高标准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项目示范和推广等,给予支持;
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等。(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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