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妮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村犯罪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而良好的农村犯罪治理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作为针对性治理对策研究的基础和依据,农村犯罪原因研究就成为不可忽视与回避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城市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针对农村犯罪的研究则较为薄弱,然而农村与城市在人口构成、居住空间、路网结构、警务力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城市犯罪研究成果并不必然地适用于农村犯罪解释,这就需要加强对农村犯罪原因的研究。农村犯罪原因研究既包括本土农村犯罪规律的研究,也包括域外农村犯罪原因研究的考察与借鉴,本文属于后者,拟在梳理、考察域外农村犯罪原因论,以期对我国农村犯罪原因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及后续农村犯罪本土化治理对策的制定有所裨益。
研究农村犯罪,首先必须界定何为“农村”。“农村”概念具体的界定标准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机构之间,甚至是国家机构的统计与当地居民的认知之间并不十分统一,由此可能导致对农村地区各项犯罪数据的统计和整合出现一定的混乱与差异,但这对于农村犯罪原因研究而言却影响甚微。因为究其根本,在农村与城市地区的纵向比较中,各地农村在人口、经济、文化和社会交往等方面仍存有一定共性,人口密度较小、熟人密度较高、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当地居民对社会规范认同较为一致等共性是农村概念中的核心部分。即便各地农村因自然地理环境、农业生产方式、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异,以致这些共性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体现方式和界定标准,但其内在的、核心的、抽象化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农村犯罪原因研究的对象是含有这些共性特征的地区,而在这些共性特征中又蕴藏着农村犯罪的部分原因,因而也就为各地区农村犯罪原因研究的相互借鉴提供了可能。
虽然农村地区的平均犯罪率普遍低于城市地区,但农村犯罪对农村居民仍然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域外农村较为突出的犯罪问题包括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环境犯罪。这些犯罪现象也出现在我国农村地区,因而针对这些犯罪现象开展的域外农村犯罪原因研究成果对于解释我国农村犯罪现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暴力犯罪
农村地区最为常见的暴力犯罪问题通常指向两类弱势群体,即农村青少年儿童和农村女性。农村青少年儿童实施暴力行为或遭受暴力虐待(包括性虐待)的风险均较高,而农村女性通常是家庭暴力、亲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然而农村地区在援助受害者和预防这些暴力方面却存在更大障碍,如地理隔离导致警方响应时间延长[1-2],缺乏经济来源和就业机会限制农村妇女离开亲密伴侣的能力[2],文化和社会结构助长家庭暴力[2-4],有限的交通和服务资源使得寻求司法帮助的难度加大,缺乏匿名性和保密性使受害者的安全容易受到威胁[1-2],法律系统的复杂性、涉及法律案件的时间长度以及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削弱了受害者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等[5]。近年来疫情期间采取的隔离措施又加重了农村家庭暴力犯罪,加剧了受害者寻求帮助的障碍,而向受害者提供的社会资源却并未因此增加[6]。在我国农村地区,针对青少年儿童、妇女的家庭暴力、亲密伴侣暴力现象也并不鲜见,如西宁市妇联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家庭暴力发生率已连续两年高于城镇地区,但农村暴力受害者的能见度却普遍低于城市[7]。
2.侵财犯罪
侵财犯罪包括发生在农村的盗窃犯罪、财产毁损类犯罪等。在国内外农村侵财犯罪中,受害者通常会因犯罪事件过于微不足道或损失已无法弥补而不报案。我国农村地区自然地理环境及农业生产方式与域外有所区别,因而侵财类犯罪的对象也与域外有所不同,作案方式多为顺手牵羊或入室盗窃,但盗窃犯罪受害者同样也极少报案。
3.毒品犯罪
近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国也有向农村渗透蔓延的趋势,随着禁毒力度不断加大,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逐渐向农村转移,如江苏省人民法院办理的一批毒品案件显示,被告人或以农村居所为窝点购毒、贩毒,或租用农村民房后非法制毒,或在农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对农村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8]。而在国外,毒品犯罪在农村也日益普遍,例如在美国,非法药物的制造、使用和分销已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相当常见[9]。
4.环境犯罪
大部分环境犯罪都发生在农村地区,最常见的环境犯罪包括砍伐木材、非法捕捞、偷猎以及实施违反动植物物种保护条例的行为[10],以及乱倒垃圾、倾倒有毒废物等。
人们普遍认为农村地区相较城市地区人口流动更为稳定、熟人密度更高,更多地受到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影响,重叠的社会网络使每一位农村居民都成为潜在的犯罪监控者,因此,大多数研究人员都认为农村犯罪率的提高就是因为农村地区在城市化过程中引发了社会交往疏离,进而导致其脱离了非正式社会控制所特有的监管影响。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非正式社会控制本身也可能成为农村犯罪的助推器,熟人密度、社会网络使农村居民成为犯罪现象监控者的同时,也可能使其成为犯罪保密者,因害怕被排挤、报复或是出于当地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农村居民大多会主动或被迫地对某些犯罪现象缄口不语。因此,农村区别于城市的独特的社会结构为农村地区的犯罪现象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这两种解释都被大量实证研究加以证实且可用于解释我国部分农村犯罪现象。
支持这一论断的研究主要以社会解体理论为基础,将贫困、种族异质性、家庭破裂以及居住不稳定等指标同犯罪率联系在一起,认为社会解体导致集体效能和非正式社会控制丧失,进而导致犯罪率增加[11]。如帕特里克(Patrick C.Jobes)等人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农村地区考察发现,居住不稳定、种族异质性、家庭破裂和人口密度等社会因素与犯罪率的变化有关,犯罪率较高的群体更具异质性[12],这一结论支持了社会解体理论对农村犯罪的解释。随后,帕特里克等人又通过比较两个在社区凝聚力和整合程度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农村社区,得出了“同质的社会结构和对社会规范的一致理解对犯罪具有抑制作用”的结论[13]。威尔斯(Wells L.Edward)和拉尔夫(Ralph A.Weisheit)的研究也表明财产犯罪率和暴力犯罪率同家庭稳定性、种族异质性和人口密度有关,经济资源与农村地区的暴力犯罪率无关,与财产犯罪率呈正相关[14]。瓦尼亚(Ceccato Vânia)等人在对瑞典农村开展的研究中发现,人口迁徙引起的区域人口再分配以及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熟人密度和社会互动,进而导致社会经济不稳定,影响犯罪率[11]。
集体效能即邻里之间的凝聚力以及他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进行干预的意愿,具有社会凝聚力的社区通常被认为是实现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最佳环境[15]。非正式社会控制是农村地区预防、制约、惩戒越轨行为或偏差行为的主要手段,依赖于社会成员的稳定性以及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的一致认同。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迁,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寻求就业机会,城乡人口密度以及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农村原有的熟人密度和社会网络逐渐削弱,进而使得非正式社会控制也逐渐失效。这种失效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过多的陌生面孔使当地居民对外来人口异常行为的敏感度和监控能力降低;
另一方面,用以调节农村社会生活、解决矛盾纠纷的当地社会规范的效力也随着人口流动而逐渐淡化和消失,松散的社群关系使得行为人在违反社会规范后不再或极少产生羞耻感。而“羞耻”,按照布雷斯韦特(Braithwaite)的说法,是一种社会过程,通过集体表达不赞成态度来唤起行为异常者的悔恨或使其受到来自同样意识到“羞耻”的人的谴责,进而达到惩罚和预防越轨、犯罪行为的目的[16]。熟人密度降低、社会网络松散、对社会规范的不一致理解,弱化了农村集体内部控制越轨、犯罪行为的能力。
有研究认为,某些社会组织形式下的集体效能非但不能抑制犯罪,反而可能默许或推动更多的犯罪行为。在这些社会组织形式下,一方面,强大的集体效能使农村成员之间自然形成对犯罪行为的“保密规则”,拒绝向警方提供犯罪的相关信息[17];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关系网络可能影响当地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助长犯罪行为。例如,德克塞迪(DeKeseredy Walter S.)等人从女权主义视角出发开展的相关研究表明,农村地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关键风险因素之一即为父权制的男性同伴支持。农村男性同伴支持网络强化了男性施虐者对女性的态度,支持对此类虐待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当父权制和男性同伴支持网络成为当地社会结构和文化的一部分,其所形成的集体效能实际上可能使受害者无法依靠非正式社会控制[18]。珍妮(Jennie Hornosty)等人认为农村地区对婚姻和家庭的传统规范以及贬低和物化女性的态度更为普遍,这种强烈的价值共识和文化规范使受害者更难以寻求帮助[19]。而就发生在农场的财产犯罪而言,伊莱恩(Elaine Barclay)等人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农场盗窃的调查也表明,农村地区的社会凝聚力创造了一种结构,这种结构容忍或拒绝承认被群体规范视为正常居民的异常行为,强大的同伴压力要求受害者接受一定数量的盗窃行为以维护凝聚力,而这使得某些犯罪行为被忽略[20]。
社会组织即个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模式。社会个体会按照不同要素(如种族、阶层、性别等)主动或被动融入多个社会组织,“志同道合”的个体联结为组织后发展出群体意识,构建出内部独特的社会秩序和文化规范。一个村集体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组织,不同的村集体内部有着不同的社会秩序和文化规范,有的村集体可能会发展出异常甚至是违法的社会秩序和文化规范,在这种社会规范和秩序下形成的村集体凝聚力可以包容内部异常行为,甚至将其正常化,进而导致某类违法、犯罪现象频繁出现,且被当地居民习以为常。除了上述域外研究中提及的针对农村女性的家庭暴力、邻里间顺手牵羊的偷盗行为外,我国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频繁发生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援困境,部分也可归咎于流入地扭曲的社会规范和异常的集体效能。被拐卖妇女儿童流入地通常是相对贫穷和偏远的农村地区,村集体成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社会网络却更为紧密,孤立无援的外来女性在强大的集体凝聚力面前求助无门,即使设法逃离也会被周围人抓回。因此,在异常的社会组织形式下,集体效能和社会凝聚力非但不能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还会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间接助长犯罪的滋生并使之扩大化。
环境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受空间环境影响,犯罪现象由法律、犯罪者、犯罪目标(被害人)和情境(包括时间、空间)四个维度组成[21]。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框架。二战后西方社会经济有所改善,但犯罪率却仍持续上升,科恩(Lawrence Cohen)和费尔森(MarcusFelson)提出,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境,是因为经济水平提高导致更多人外出消费、接受教育,社会中的劳动女性数量也有所增加,个体活动轨迹的变化使更多人频繁地远离家庭保护环境而暴露在更大的受害风险之下,为犯罪人创造了更多的犯罪机会。日常活动理论用个体常规活动的变化解释犯罪现象,特别是直接接触类的掠夺性犯罪现象,该理论认为有犯罪动机的人、合适的目标以及缺乏有能力的监护者是引致犯罪的三个最小要素,当三要素同时满足时,犯罪事件发生的概率更大。
在域外农村犯罪原因研究中,日常活动理论通常被用来解释发生在农场的财产犯罪问题。如,伊莱恩(Elaine Barclay)和约瑟夫(Joseph F.Donnermeyer)在澳大利亚农场犯罪研究中发现,随着农场经营高度机械化,更多的机械、工具、设备以及有价值的农产品吸引盗贼,而交通状况的改善使大多数农村都很容易到达,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机会来评估目标的适宜性,当地居民离开房屋的时间以及季节性工人和外来者的增加则削弱了对财物的监护能力,这些因素同时具备导致农场犯罪发生的概率升高[22]。加文(Gavin Sugden)在对英国农场盗窃问题的研究中同样认为,在机器变得越来越有价值的同时农场人手减少,不可避免地会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吸引力[23]。道格拉斯(Douglas E.Martin)的研究重点考察了交通便利性(目标的可及性)与犯罪的关系,研究发现平均犯罪率在与州际公路相交的县中最高,除强奸之外的所有因变量,其发生率均随着与州际公路交通距离的增加而下降[24]。
日常活动理论也可用于解释我国部分农村犯罪现象,如盗窃、毒品犯罪等。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交通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外来人口进出农村、运输物品更加方便,这也使得更多有犯罪动机的人出现在农村。而部分农村地区因第三产业发展,经济水平得到一定提升,农业生产生活设备更新换代,设备价值相较从前有所增长,同时,农村青壮年人口外出务工的占比仍然较大,大量空置房屋及屋内财产也更容易成为潜在犯罪人的犯罪目标。而留守农村的多为老人和儿童,识别、对抗潜在犯罪人的能力不足,又削弱了犯罪人犯罪所需的机会成本。当便利的交通、合适的犯罪目标、缺乏有能力的监管人三项要素同时具备时,农村地区的盗窃犯罪也就不再只是村集体内部的“顺手牵羊”了。
尽管我国农村与域外农村在人口结构、耕作方式、农业技术、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具有人口密度相对较低、以农业生产为主、社会网络更为紧密等共性,在这些共性中包含着部分农村犯罪的原因,因而也就为犯罪原因研究成果的借鉴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地区部分犯罪现象与域外农村犯罪现象重叠,如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环境犯罪等,犯罪现象的相似性使得犯罪原因研究成果的借鉴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当然,引发农村犯罪的因素是多元的,不同的农村背景和犯罪类型也有着不同的犯罪解释,正因如此,农村犯罪原因研究和犯罪治理对策研究不可能完全照抄他人经验。本文从宏观的犯罪学理论层面对域外农村犯罪原因论作一定归纳和整理,对于我国农村犯罪原因研究而言,更多的还是启发性借鉴,犯罪学理论在我国农村犯罪研究中的运用仍有待深入,而这无疑是农村犯罪学和农村犯罪治理实践的方向之一,因此,还需要更多研究人员充分运用犯罪学理论对我国具体的农村犯罪现象开展进一步实地化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本土化犯罪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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