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弊端及建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人民调解的弊端及建议5篇
矛盾纠纷及时处理案例
2017年春节前,塔东社区幸福家园楼下超洁洗车行老板刘军来到社区,他看起来非常焦急,社区冯主任接待了他,经刘军反映,他们家洗车行因楼上漏水,大门被冻住无法开门营业,并且路面上冻上了厚厚一层冰,洗车行目前已经开不开门了。
收到居民的报告,冯主任马上和该居民以及相关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地面上已经冻上了厚厚的一层冰,并且有居民在现场情绪非常激动。冯主任看到这样的情况,告诉居民们不要着急,一面组织人员进行刨冰工作,解决了洗车行家的开不开门无法营业问题,安抚了居民的情绪,与此同时,冯主任与供水、供热部门沟通,经过专业排查,发现此处应该是热水器漏水,与供热、供水无关。看到这种情况,冯主任挨家挨户的敲门,询问每家热水器的状况。在排查了11.12.13单元居民楼后,发现有两家一直是敲不开门,其他住户热水器均没有问题。面对无人居住开不开门的问题,冯主任首先写了几张温馨提示小纸条贴到了单元门上,请大家注意楼下结冰问题,同时冯主任询问派出所及其他邻居,得到了这两个住户的联系方式。经过联系,两家人都回到家中对热水器查看,发现居民刘强家确实在漏水,该户居民立即关掉水阀,找人维修,解决了漏水的问题。
千金买宅,万金买邻。邻里问题无小事,正是有了像冯主任这样耐心负责的委主任,才会有一个安定和谐的邻里环境。
塔东社区
2018年3月20日
零点八米宽险成冤家 人民调解协议促和谐
广东省和平县石江楼肚村的陈×德和陈×良是上下屋的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两家近邻不仅没有和睦相处,却因0.8米宽的土地险成冤家,还差点发生打架事件。
2009年冬,陈×德在自家屋前的菜园地筑起了篱笆,有一边紧贴陈×良屋背墙身。由于两家本来就不太和,陈×良的父亲想不明白,怎么陈×德的篱笆筑在自家的地方呢?这时间一长,那以后不就成了他的地方了?这不明摆着欺负人么?陈×良的父亲压着心中怒火,来到陈×德家讨说法。可是陈×德的一番话让这俩近邻吵翻了天。陈×德说:我是在自己的菜园地筑篱笆,我的土地我怎么不能筑,难道你还把它拆了不成?陈×良的父亲回家后越想越气愤,随后就把紧贴自家墙身的那边给拆了,并给外出工作的儿子陈×良打了电话,把陈×德侵占土地欺负人的行为告诉了儿子。陈×良听完也很气愤,第二天就请了假回家了。
陈×良找出当初建房国土所签批的图纸证明去陈×德家理论,可陈德却说:“图纸标的要留出的那0.8米实际上在你建房时没有留出,你的房子已经做到界线来了,自你墙身起以外就是我的土地了。”这样,理论不成更导致俩邻居的“战争”进一步“升级”,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矛盾不断激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陈×良想到了人民调解。他来到司法所请求调解。司法所受理后,调解人员先后多次来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及老村干部家中了解情况,讲解法律知识,把法、理、情三者结合,耐心调解纠纷。在调查并现场丈量证实陈×良当初建房的确是按照国土所审批的图纸建房。调解员严肃指出把篱笆筑在他人墙身是一种严重伤害邻居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置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于不顾的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通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相互谅解并达成协议。陈×德第二天就把篱笆往里筑了40公分,陈×良也在别处无偿留出一定面积作为补偿对方。这样,昔日的干戈化为了今天的玉帛,从此又友好相处了。
今年春节假期后村干部到镇府开会,调解员向村干部了解两家目前关系情况,村干部说:“那次协议完陈×良就回去上班了,陈×良不在家陈×德经常帮忙照顾陈×良家老少呢。真是昔日冤家今日兄弟啊!”
点评:
本案中涉及的是农村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纠纷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土地已用完,剩下的都是属于自己的菜园地,因此觉得在自己土地筑篱笆的事情很在理,于是引起了邻里纠纷。本案中调解人员积极调查取证,在调解时,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充分运用了法与德相结合的教育和疏导方法,注重坚持依法调解、据理调解、用情调解。调解员把法律规定讲清楚,当事人才有一个分析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律设立相邻关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协调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相邻各方共同生存,和谐相处、发展。调解员向当事人把法理公德说明白,才能解开当事人的矛盾心结。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只有处理好邻里关系,做到互敬互信,互助和睦相处,不仅有利于各自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林寨司法所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人民调解案例十一
1、案例基本情况
2013年月前夕,红阳辖区教育街片区商户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但此时,但成都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所有者)在未和商户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面将房屋租赁价格提高到150元/㎡,高出原有价格近一倍,而同地域同等条件的其他商铺价格仅为60元/㎡。如此高的价格,商户难以承受,双方经过长时间的拉锯协商,该公司做出部分让步,将价格设定在80-90元/㎡,与原油价格相接近。但部分商户因近一年时间的疲劳协商,为“争一口气”对此价格仍然不愿接受,公司也坚决不愿做出让步,同时,该公司更是以律师函的形式,函告未续签租赁合同的但仍未搬离的商户,要么续签,要么搬离,此举,更是激化了商户的情绪,由此双方关系进入了“冰点”,协商一事陷入僵局。对此,商户打算通过“集体上访”的方式,希望通过政府“干预”而达进一步降价的目的。区信访局在了解案件始末后,建议上访商户到红阳公司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帮助。
2、调解经过
为把握事件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红阳司法所赓即同成都某纤维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询问,整个事件与商户陈述基本一致。红阳司法所就此初步研判,此事的关键点是商户因疲劳协商及律师函而同该公司“赌气”,并非对公司提出的价格不满意而拒签,
据此,红阳司法所在征得商户及成都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巧妙借鉴“枫桥经验”,一方面及时电联公司,另一方面通过“摆龙门阵”的方式对商户进行电话调解:一是公司已将价格回降到与原有合同价格相近,虽然时间长了一点,但已经说明了公司的态度在缓和,在“变相”地向商户“服软”,和气才生财,大家都是生意人,没有必要去“赌气”;
再说,如果你们不续签,再到别处组一个商铺,光是“养买主”就不是短时间,不划算;
二是公司发的律师函也是正常的法律手段,而且内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是我们同公司取得联系后也向他们表达了你们的意见,公司也同意再次和你们进行协商,他们也希望双方都和气生财;
四是如果在“五一”节期间再次协商未果,你们也可以随时到我们司法所来,在我们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协商。
3、调解结果
听完司法干警的建议后,来访商户也表示赞同:你们说得对,我们的确是冲动了,光“赌气”了,差点耽误了生意,红阳司法所庚即将调解情况电告成都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也表示赞同。
“五一”节过后,红阳司法所第一时间赶往教育街片同商户进行了回访,再回访现场,商户们对司法所细致的调解工作纷纷表示感谢,并告诉司法负责人,他们已同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随后,红阳司法所负责人又来到成都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回访,该公司负责人也表示,经司法所调节后,商户在协商续签合同而发生的商铺占用费对司法所的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
人民调解案例十一
1、案例基本情况
旌阳街道办某村村民王某某和李某某是邻居。2015年5月21日,双方为门前地界划分问题发生争吵,接着当天下午,争吵升级,双方揪打起来,导致赵敬玉受伤,旌阳派出所也出了警,我了化解该起邻里纠纷,派出所发函请求司法所予以调解。
2、法律根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分、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受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调解经过
明确焦点: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地界划分和医疗赔偿等事。
宣讲法律:调解人民就《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进行了解解释,促使双方认识了解自己的错误。
4、调解结果
双方就地界划分和医疗费赔偿事宜进行了解明确,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1、双方门前地界的划分,以村建部门和村委员会划分为标准。
2、赵敬礼一次性赔偿赵敬玉医疗费伍佰元整。
3、双方在以后的交往中,应和睦相处,不允许再以此为由引发纠纷,对调解人民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按协议办,做个好邻居。
人民调解案例十二
1、案例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8日,大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大弯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到了大弯派出所移交的一起合同纠纷。原来,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沙湾区某建材厂签订供销、运输玄武岩合同,双方约定由藏胞扎运输队承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乐山市沙湾区某建材厂供货能力不足,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遂转向另一家公司订购部分货物并指定由该公司负责运输。建材厂负责人和扎某对此深感不满,认为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此外,扎某与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因市场行情变化,曾向该公司提出变更运费的请求,并得到时任公司负责人康某口头承诺,同意为其每顿增加运费5元。但到3月18日双方结账时,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康某已离职,不清楚具体情形为由拒绝承认增加运费及变更合同。基于以上事实,三方反复纠缠不清,其间的不满情绪越演越烈,扎某更是先后三次带数十位藏族同胞封堵了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大门,矛盾纠纷不断升级。
2、法律分析
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莫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出现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和变更。面对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调解员一方面要提醒合同双方谨慎、仔细地根据合同条款,协商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也要本着相互理解、体谅的原则解决错误和矛盾,由此才能彻底、全面地解决冲突。
3、调解经过
调解员受理该纠纷后,随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前研判会”。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该起纠纷的难点是藏胞扎某运输队承担运费费用的给付及上涨部分的认定,而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个原因是乐山市沙湾区某建材厂供货能力不足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遂转向其他供应商,另一个原因是成都市某道路上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康某口头承诺每顿增加运费5元,康某现已离职。随后,会上也确定了“分两步走”的调解方案:一是依据《合同法》引导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和乐山市沙湾区某建材厂协商解决纠纷,进而解决藏胞扎某运输队的承运费问题;二是通过走访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某,取得相关合法,有效证词,以解决增加扎某运输队运费的问题。会后,调解员联系到了扎某,对其进行引导:协商解决纠纷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应该更合法、理性诉求,动辄就封堵公司大门是违法的。你应该相信我们的调解是公平的,希望你今后遇事不再采取过激行为。扎某在调解的引导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今后冷静处理事情,并愿配合调解员工作。然而,在之后经过一系列多渠道的查找,调解小组和扎某始终未能联系到康某,调解员只能安慰扎某:“你放心,我们会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于3月28日主持了当事三方之间的调解。首先,调解员告知建材厂:因其无力供货违约在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依约中止合同并另行采购;扎某与康某之间的协议系口头协议,并无书面证据,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后酌情处理。其次,调解员其次建议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充分考虑到扎某车队在停办期间造成的空置费用,以及市场价格的变化,从拉动贫困地区发展,民族团结这一角度出发,做出一定让步,对于已运货物的运费酌情予以增加。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心平气和地对于各自的错误进行了反思,并拿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
4、调解结果
经双方反复协商,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1、成都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当场支付扎某车队运输费及补助费用共计70000.00元;
2、成都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乐山市沙湾区某建材厂尾款85000.00元,待建材厂办完手续后立即转账支付。
人民调解案例十三
1、案例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4日,大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大弯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到了大弯派出所移交的一起合同纠纷。原来,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浦某在向公司缴纳了5000元的定金后,订购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6栋6单元1楼2号的商品房,因为浦某系公司的员工其在没有完成房屋买卖按揭合同的情况下,花了35000元先行对房租进行了装修。后来因无力缴纳按揭房屋的首付款,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要求浦某退还房租,但浦某认为公司应当退还5000元的定金与35000元的装修款;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则认为所有的损失都因浦某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并无过错,但鉴于浦某是公司员工,同意退还定金。双方争执不下,遂到调解室进行调解。
2、调解经过
双方来到调解室后,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浦某认为他本是公司员工,在向公司缴纳了5000元定金后,又花了35000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无力缴纳按揭房屋的首付款,才不得不退还公司现房,既然房子要退还,当然公司应该返还其已花费用,公司不愿意退钱,他肯定不愿意退还房子;公司方称这一切均是浦某造成的,公司没有理由返还其费用,浦某必须还房。听罢双方的陈述,调解员并不急着调解,询问了双方情况是否属实,双方予以认可。此时,调解员对该纠纷的调解方案已然成形。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情的基础上,首先告知浦某违约在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现在公司已经同意退还定金,说明公司还是有诚意的;同时,浦某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更是错上加错,这样做会影响到公司对该房屋下一步的销售,公司没有责令他恢复房屋原状已属不易。综合上面分析浦某应对其轻率的行事负责,建议其将主张做一些调整;另一方面,调解员找到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希望公司能考虑到浦某是单位职工,从关心单位职工这一角度出发,作出一定让步。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说服教育下,浦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兴成鑫置业有限公司也反省自己公司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愿意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双方反复协商,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结果
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浦某装修费15000元,并退还定金5000元。
法理不外呼人情,在调理员有理有据的劝解下,员工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公司反省内部管理问题,双方“以和为贵”,经反复协商,该合同纠纷最终得以成功调解。
人民调解案例十四
1、案例基本情况
悦来镇政府退休干部钟育礼同志,于2015年3月16日因病去世,病故后,县相关部门发给钟育礼一次性抚恤金,安葬费等共计126758.00元。位于凯江镇浩淼小区69栋1单元4楼1号房产,总价值30余万元。因钟辉属钟育礼之子,钟育礼与李萍同居7年,并生育一子李垚,现年17岁,读高中学业。钟育礼与张继芳属同居9年,一直照顾钟育礼生病住院护理等到死。现钟育礼死后的遗产多方分歧较大。
2、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继承遗产纠纷,应当儿子钟辉,非生子李垚继承,钟育礼与张继芳、李萍属同居关系,无继承权。按照遗产继承权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调解经过
因钟辉属钟育礼之子,李垚属非生子,理应有继承权。可张继芳与钟育礼同居9年,并在钟育礼生病住院时一直照顾、护理到钟育礼去世,理应有补偿。因各方就钟育礼死亡抚恤金而言,分配金额多少无法达到共识。后经过镇司法所、镇政府人员多次协商调解,达成共识。
4、调解结果
经双方多次协商,互谅互让,做到永不反悔,达成以下协议:
1.张继芳在钟育礼死亡抚恤金中补偿20000.00元,剩下16758.00元,由钟辉、李垚各半分配。
2.在调解中通过与李萍电话联系,自愿将剩下部分106758.00元,全部打到钟辉卡上。
3.对房产一事,若一方不服,可诉讼县法院解决。
人民调解案例十五
1、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8日下午,黄秀娟骑车从悦来往厚垭村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被犬咬伤,经县医院抢救治疗,开支医疗费用5400元,导致黄秀娟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经悦来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多次调解,互相体谅,最终达成共识。
2、法律分析
本来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狗主人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调解经过
2015年6月,悦来镇调解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镇司法所调解,由于受害人黄秀娟是在回家路中被狗咬伤,因此无法确定狗的主人是谁,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次下村询问村民,最终确认是樊鸿军的狗,但樊鸿军本人不承认,怕承担责任。经司法所、派出所多次找樊鸿军谈话,并对其家中对狗进行照相,让证人反复,进行地域排除的方式,因事发地点周围只有樊鸿军家中养狗,最终樊鸿军承认并承担了相关医药费用等。
4、调解结果
经悦来镇司法所、派出所多次调解,互相体谅,最终达成共识。调解协议如下:
1.由樊鸿军一次性向黄秀娟补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6000.00元。
2.对黄秀娟的其他任何损失费用,全部由黄秀娟本人承担,不得再向樊鸿军及相关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3.付款方式:达成协议签字后,当天用现金6000.00元付清。此协议不得违约,若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人民调解案例十六
1、案例基本情况
时间:2015年3月21日
地点:中江县双龙镇
人物如下:
范甲,男,汉族,农民,住中江县**镇**村
范乙,男,汉族,农民,住中江县**镇**村
范丙,男,汉族,农民,住中江县**镇**村
范丁,男,汉族,农民,住中江县**镇**村
范某,男,汉族,农民,住中江县**镇**村
内容:范甲、范乙、范丙之父范**于中华民国三十年购买龙台镇**街**号约35点多平方米,为继承这处房地产五人发生争执,特申请调解。经有关证据证明范**于1909年2月28日出生,于1968年8月16日病故。范**之妻何**于1908年年11月14日出生,1988年11月10日病故,范**与何**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于1926年出生,于2007年病故。次子范甲鱼1928年出生,范乙于1941年出生,范丙于1944年出生。范**的长子妻子叫陈**。陈**于1982年病故,生育有一男一女,长子为范丁,1944年出生。次子为范某1958年出生。
2、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何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调解经过
在2015年3月21日把五位当事人叫到一起协商此事,协商的经过如下:
问:范甲、范乙、范丙三位老子有什么事?
答:范甲、范乙、范丙我们三人的父亲范**在中华民国34年在中江县**镇买了一处房产,该房产现在坐落于**镇**街**号面积约35点多平方米。我们为这处财产的事想分割,请你们为我们处理一下。
问:范**还在否?
答:他于1909年出生,于1968年病故。
问:你们的母亲是谁?还在否?
答:母亲叫何**,1908年出生,于1988年病故。
问:范**有几个子女?
答:四个。长子于1926年出生于2007年病故。次子范甲、三子范乙、四子范丙。
问:长子的爱人叫什么?他们生育有几个子女?
答:长子的爱人叫陈**。陈**于1982年病故,他们生
育有两个子女,长子叫范丁,次子叫范某。
问:范丁和范某住在什么地方?
答:他们住在中江县**镇**村。
问:你们说吧这个房产处理一下,怎么个处理法?
答:我们希望能通过法律平等的分得财产。
问:范丁和范某你们继不继承你们父亲这个份额?
答:我们不继承。这个份额我们拿给我们的二叔范乙。
问:在2013年你们签署的一个“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你们对这个声明书有无变更?
答:我们对这个声明书不但没有变更而且承认继续有效。
调解的难点:房产的使用权归于谁?
调解的方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以从亲情来感化他们,让他们觉得没有什么是比亲情更重要的。
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帮他们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他们达成协议。技巧: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要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调解方法、有效的掌握他们的个性特征、运用原因要素。
4、调解结果
经查,该房屋经德阳**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建筑面积为35.49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何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该房由长子、范甲、范乙、范丙、继承。而长子已死亡,其妻陈**先于长子死亡,所以长子的继承份额应由其子女范丁和范某继承。
经过协商、现达成一致性协议如下:
范甲、范丙放弃对范**和何**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分别将各自应继承的份额范乙;
范丁于范某放弃对父亲应有的继承的份额,分别将各自应继承的份额给予范乙;
范乙独自一人继承该财产,并凭此协议办理相关房地产手续。达成协议的原因:他们之间并没有发生大的争执,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人民调解案例十七
1、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2日,在红阳街道永红村人民调解工作室内,该村70余岁的王婆婆面对着调解员声泪俱下。经调解员的耐心开导,王婆婆道出了自己的不幸境遇:王婆婆平时和小女儿齐某住在一起,自己虽有社保,但每天还要外出捡拾废品卖钱以补贴女儿家用,不仅没有要求女儿给钱,在一家人的生活开支上,还经常用自己的钱。但是女儿还是经常对自己看不顺眼,对待自己不仅言语粗暴,时常动手打人,甚至还威胁说要赶他“出门”。想想自己以前含辛茹苦把女儿拉扯大,现在女儿这样对待自己,王婆婆数度欲寻短见,。同来的邻居也表示:齐某和其丈夫属于比较喜欢享受生活类型的,王婆婆则生活不仅节俭,而且还每天外出捡垃圾补贴家用。但是齐某及其丈夫常以老年人捡垃圾脏,做的饭菜不合胃口,不给自己的孩子零用钱等理由,对待老人不仅言语粗暴,还经常动手打老人。左邻右舍也数次对齐某及其丈夫的这种行为进行了谴责,但是齐某及其丈夫未见悔改,进而还以“家丑外扬”为由赶王婆婆出门。
2、调解经过
在对王婆婆和其女儿齐某及其丈夫之间的矛盾有了完整性的把握后,调解员进行了初判:这是一起典型的从物质到精神上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行为。在随后的调解中,由于齐某及其丈夫由于担心“家丑”外扬,不愿意到司法所来接受调解,让王婆婆又愁绪满腹。司法所干警为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打消王婆婆的顾虑,同时兼顾齐某及其丈夫的所谓“家丑”不外扬的具体情况,调解员决定采取“上门调解”的方式。当调解员在电话中告知齐某及其丈夫,将“上门调解”时,夫妻俩表示同意。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先从齐某及其丈夫入手,从“情、理、法”的角度为其分析利害关系:一是进行《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的现场教育,并明确指出子女在物质和精神上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义务,齐某及其丈夫现在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你们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王婆婆也没有到法院起诉你们,那是她对你们的爱和包容,你们更应该感激和感恩;
二是母亲含辛茹苦把你抚养成人、成家立业,他已经完成了对你们的抚养义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你们也有老的一天;
三是老年人的勤俭节约是一种美德,你们作为子女应该充分的理解和认同,何况王婆婆也是为了补贴家用才每天出去捡拾垃圾的,你们更应该尊重她、包容她。调解员的一席话,说得当事人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俩口子都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善待老人。
同时,人民调解员也劝解王婆婆:一是捡拾垃圾补贴家用是好事,但也要注意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
二是节俭也要相应的适度,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多给自己的孙子买点东西,体现老人对下一代的关爱;
三是现在年轻人工作也不容易,压力也大,当老的要多理解下年轻人,也要多为年轻人考虑。
3、调解结果
通过人民调解员对齐某及其丈夫的批评教育和对王婆婆的劝解,双方的矛盾初步解除,心理上的隔阂也基本消除。司法所干警通过对王婆婆邻居的后期回访得知,齐某及其丈夫对王婆婆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好转,一家人也基本融洽相处。
在家庭纠纷的调处中,我们发现产生矛盾双方对于纠纷的产生都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在查明事实后明确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规劝其改正缺点化解矛盾,无疑能够保证调解效果长期有效,矛盾纠纷久不复发。
人民调解案例十七
1、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1日,龙王司法所门口骤然集聚了众多群众,并互相吵闹。看当时的情况及依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意识到该起纠纷的严重性,并立即上前询问情况,控制事态的发展。
2、调解经过
随后,双方当事人被请进了龙王司法所人民调解办公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此次矛盾的来龙去脉。据了解,当事人骆某(系龙王镇青光村三组村民,男,38岁)从2003年起一直在林某(系成都某道路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男,45岁)所在公司打工。2014年1月10日,骆某在上班期间不慎被工地的挖掘机将腿压伤,后被公司员工送到医院进行急救。
术后,骆某双腿截肢,被评为四级伤残。骆某以自己重度残疾,武力养活一家人(经调查,骆某家里有妻儿三口)为由要求公司方赔偿其150万元;
公司方以骆某不是其正式员工为由,只愿赔偿其60万元,双方就赔偿一事发生了纠纷。由于骆某在该公司做工时并没有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给此次调解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骆某家属也为这事大伤脑筋,并担心不已。主持此次调解的市级特邀人民调解员苏某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该案件的熟稔,轻松找到了突破口——从伤残鉴定入手,先向公司方负责人林某讲解了伤残鉴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此案件的赔付标准,调解员说:“尽管你们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们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你公司应该对这件事情负责。”骆某的家属听到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原有的担心和愤怒也悄无声息地化为现有的平静,他们说:“谁家也不愿意出这样的事,我们也不想到工地上去闹,但是谁家里的那位后半辈子就要在轮椅上度过了,换了谁不心疼?换了谁不愤慨?我们只是想好好解决这件事,要是之前老板能和我们好好协商,也不会闹到今天这样一步了。现在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倒了,让我们家里咋个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件双方都开始平静下来,变“趁热打铁,将重点转移到赔付金额上。调解员依据相法律规定,主动为双方核算了赔付金额,并建议公司负责人说道:“骆某这么多年来兢兢业业的,公司上下都很认可。现在骆某突遭不幸,公司方应充分体谅家属的难处,给予家属一定的帮助,进一步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之情。公司方负责人听了调解员的一席话后,甚为感动,一口应许了。”
3、调解结果
最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付协议:1由成都某道路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骆某各种费用共计70万元,另外再给予人道主义赔付10万元,共计80万元;
2现场给付50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
就这样,一次闹得沸沸扬扬的工伤纠纷赔偿案件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巧妙调解,双方“化干戈为玉帛”,避免了双方当事人过激的举动、也维护了辖区的平安与和谐。
在本案的调解中,人民调解员应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从伤残鉴定和事实劳动关系入手,依法计算赔偿额度,即使企业明却自身的社会主人和法律责任,也使受害者放弃了过分的要求,最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
人民调解案例十八
1、案例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弥牟镇狮子村,某组村民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云南籍在蓉打工女罗某,双方认识不到3个月即办理来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欠缺感情基础(均系再婚)加之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吵架。2011年2月,黄某一气之下,到乐山市打工(开吊车)罗某没有生活来源,遂将共同居住房内所有家电变卖以维持生计,黄某得知后,认为罗某盗窃了自家财产,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但因当事人系夫妻,未予处理。此后,黄某和罗某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互相指责双方骗婚,并各自邀约亲戚朋友,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
2、调解经过
司法所干警经过多次进村走访调查案件情况,但都未能与黄某取得联系,经过多方努力做通了黄某家属的工作,终于与黄某取得联系,工作人员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黄某最终同意到司法所来当面处理这件事情。在调解现场,双方都提出各自的想法:罗某认为黄某欺骗她的感情,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要求黄某赔偿2万元给她,她才同意协议离婚。但黄某认为两人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婚的,不存在谁欺骗谁,而且认为;
罗某在两人发生矛盾后未经自己同意变卖家中的电器等生活用品,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是他在邻居面前丢尽颜面,不但一分钱予以赔偿还要求罗某返还变卖的家电。
2011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弥牟司法所组织双方在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之前,司法所对本案进行了风险分析评估,认识到案件的复杂性,立即向区司法局人调科汇报了案件的情况,随后调科负责人感到司法所指导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中南方的亲朋好友几十人为了给黄某讨回公道聚集在司法所的门口,以辱骂等各种的方式影响调解现场。这一举动吸引各村社区群众100余人围堵司法所门口强烈要求女方给个说法,调解小组见情况越来越复杂,决定改变调解思路,首先对方法家属进行心理疏通和情绪稳定工作,其次疏通围观群众,最后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赔偿数额)展开调解。
4、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人员耐心说服、多方劝导;
使围观群众明白了事情的真相,纷纷表示理解并最终散开。由于黄某受亲戚便宜的“哄抬”数次变卦,导致调解数度被迫中断。调解小组通过研究,决定创新调解方式,通过分流疏导调解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一些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双方订立调解协议书后,因调解协议书中有“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黄某才最终给付罗某8000元补偿费”的约定,;
罗某担心自己办理手续后拿不到赔偿,所有她申请司法所派人同她一千办理离婚手续确保她能顺利拿到赔偿并安全离开。调解小组进过研究决定派出两名工作人员陪同罗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罗某没有带户口本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罗某和黄某协商拿到户口本再办理离婚手续。至此,这场影响范围广、参与人员多、调解过程复杂多变的离婚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这是一场影响范围广、参与人员多。调解过程复杂多变的离婚案件,案情复杂。调解人员在参与调解中,成功应用了调解“三步法”首先双方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温控工作,在调解中注重“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经过调解,使一起极易激化的群众性事件得以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人民调解案例十九
1、案例基本情况
福洪镇先锋村五组村民李某(男,81岁)膝下有四个儿子,由于早年家庭贫困,在大儿子12岁的时候便让他辍学在家务农以帮补家用。这在数十年前的农村地区本是稀疏平常的事情,可谁能料到正是这再平常不过的“小事”却在大儿子及其妻子罗某的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导致他们长达十多年对父母不闻不问,更别说尽赡养义务了。李家其他三兄弟对哥哥和嫂子的所作所为实在看不下去了,曾经多次找他们对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可谁知此举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为了避免父母和兄弟的“骚扰”,夫妇俩索性把电话号码都换了,不让家人联系到他们。
2014年,中石油集团在先锋村新建的一个加油站,占用了老人家里的土地,这涉及到“农转非”的问题。由于所占土地面积有限,按照政策只有一个“农转非”的名额,其他三兄弟认为父亲年老多病,有了“农转非”的名额就能够享受到社保等方面的福利,老人的晚年就有了着落了,所以主张这个“农转非”的名额给父亲;
而大儿媳妇罗某认为自己家被占的土地最多,名额理所应当归她家所有。由于先前就存在隔阂,加上现在的“新仇”交织在一起,所以一家人就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有大打出手的可能性。
为了平息这场纷争,还家庭和睦。8月1日,81岁高龄的李某携妻子到福洪司法所求助,希望司法所能够从中调解,以非诉讼的方式将此事化解。
2、法律分析
在次案例中大儿子没有对父亲李某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罗某也应该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3、调解经过
福洪司法所在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人员到老人所在的村、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老人所陈述的情况符合基本事实。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先锋村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具体的调解方案,择机进行调解。8月9日上午,在司法所的指导下,李某家庭纠纷在福洪镇先锋村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罗某一见面就指责父母以及兄弟“欺负”她,情绪相当激动;
而李家三兄弟则你一言我一语的指责哥哥和嫂子“薄情寡义”,对父母不孝。调解员见状,立即劝说双方冷静下来,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相让,态度十分强硬,第一次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员不得不宣布中止调解。
在调解中止期间,先锋村妇女主任与罗某拉起了家常,慢慢的罗某得态度有所转变,调解员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劝说。经过权衡再三,最终罗某同意做出让步,之后调解员马上又去做李家三兄弟得工作,李家三兄弟得知嫂子已经做出让步之后长长得舒了口气,说道:“我们今天来就是为了解决老人得赡养问题,既然嫂子肯做出让步,我们三兄弟当然也没有什么意见。”
4、调解结果
1、罗某同意将“农转非”的名额让给公公李某,并且今后将和李家三兄弟一起赡养父母。
2、下一步青南大道占地涉及“农转非”时,“农转非”的名额优先给罗某。
至此,一起家庭赡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人民调解案例十九
1、案例基本情况
2014年6月,福洪乡拦冲村有十多位农民工在金堂县的赖某工地上打工。到了9月初赖某应支付的工资仍未兑现。眼近开学临近,民工们都盼着领回辛辛苦苦劳动所得来的报酬,来支付孩子的学费?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9月16日,十多位民工怒气冲冲的来到福洪司法所“理论”,要求赖某将其拖欠的民工的劳动报酬予以支付,还说再拿不到钱就要去上访和寻求媒体帮助。
2、法律分析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2013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并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具体数字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幅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同意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诉讼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调解经过
福洪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了后,意识到这起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涉及的人员较多,他们多为家庭困难的农民工,赖某拖欠工资的行为给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
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受理了该纠纷后,立即组织了人员赶往赖某在金堂的工地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原来工地老板赖某同时做了两个工程,现金均已投入了工程当中,还到处欠账。赖某表示:自己并非赖账,的确无钱支付工资,这段时间是在外面筹钱。见到赖某本人,了解到他的实际情况后,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帮他分析利弊,陈清利害。首先,告知他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民工工资关系到十多个家庭的生计和小孩的正常入学。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说,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调解结果
10月2日,十多位民工领到了拖欠的工资,但这只是应得工资的70%,民工们又来到了司法所“讨说法”。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边安抚民工情绪,一边电话联系赖某,赖某表示这些钱都是借来的,这段时间到处借钱,只借到了这么多钱了,但是这个月一定全部付清工资,请再相信他一次。
在司法所的关注下,10月20日,赖某终于实现了承诺,支付完了剩余的30%,民工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让他们拿到了工资。
人民调解案例二十
1、案例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孝泉镇用全村三组村民简某将其母亲古某地震中的所有补助款项领取,承诺以后独自赡养老人。2015年5月5日后,古时风女儿找到镇司法所,诉说其兄不赡养母亲,申请调解。
这是一起目前农村中时常会遇到的老人赡养纠纷,老人的儿子与女儿因长期矛盾导致母亲赡养问题发生分歧,在此纠纷中,镇司法所及时介入,找准切入点,通过法律和协调的方式圆满解决了此纠纷。
2、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老人赡养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责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人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在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责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家庭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人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他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3、调解经过
受理该纠纷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深入涌泉村,到当地村委会了解具体情况。据村委会工作人员介绍,地震后,村上发放各项救灾款时,简某及其弟、其妹妹进行了协商,由简某领取母亲的救灾款,此后母亲的赡养工作均由简某承担,此协商内容由村上制作了专门的调解协议书。得知该情况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此深入实地进行查看,发现简某的住房与其为母亲准备的住房天壤之别,同时走访简某邻居进一步了解实情,在掌握大量证据后,镇司法所将简某的妹妹,简某的弟弟一起聚集到简某的家中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摆明事实,讲明道理,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规定,赡养母亲是每个儿女应尽的义务,但简某将其母亲的救灾款全部领取,理应承担赡养母亲的基本生活费,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可,因简某与其弟其妹长期不合,简某提出种种其他要求,为难其弟弟和妹妹,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分别对三兄妹做工作,特别是与简某妹妹做工作的时候,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明之与法的方式,即: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做通了简某妹妹的工作。
4、调解结果
最终简某同意,将父母接回家中居住,并将父母居住的房屋立即打扫干净,每天为父母提供生活所需的衣、食等。简某的弟弟和妹妹也表示以后会常看望母亲,为母亲购买营养品等食物,并与兄简某和平相处,共同赡养其父母。
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案卷立卷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 解 卷 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与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本协议共2页第1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本协议共2页第2页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编号:
存根
人民调解员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解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
编号:
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年 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说明:本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汇总填写,作为掌握了解调解员工作情况的依据。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审核人: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本表报送周期为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 7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二、指标解释
1、组织情况:由于村、居、乡镇、街道的合并撤销,其建制数随之变化,为掌握建制数和所设调委会数,在该项中要分别填写统计期内的建制数和所设的调委会数。
2、第15项“其他调委会数”指除11、12、13、14项所列调委会之外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调委会。驻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调解室,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驻机构,不应计算在内。
3、第17至20项中担任村(居)调委会主任并兼任乡镇、街道调委会委员的只作一次统计。
4、培训情况:统计期内人民调解员参加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的人次数。
5、表彰情况: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和其他相关部门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数和人民调解员人数。
6、保障情况: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第38 、39项),包括各级财政保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划拨经费和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为人民调解开展工作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 数据关系
1=(3+5+7+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23+24+25+26)
16=27+28
16=29+30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表周期为季报和年报。季报统计周期为:第一季度从本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底,4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第二、三季度,以此类推。第四季度按年报统计报送,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
二、指标解释
1、第1项“调解案件总数”指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调委会主动调解和有关部门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总数,无论调解成功,还是不成功都应计算在内。
2、第4项“疑难复杂纠纷”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纠纷。
3、第5项“协议涉及金额”指统计期内调解纠纷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所涉及的金额。
4、第13至28项“案件分类情况”: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类型时,仅依其中一类属性进行统计。
5、第13项“婚姻家庭纠纷”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夫妻、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纠纷和离婚、继承、赡养、抚养、分家析产等纠纷。
6、第18项“损害赔偿纠纷”指基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物业管理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统计在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栏内。
7、第21项“山林土地纠纷”指因林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草场、滩涂使用等引发的纠纷。
8、第24项“环境保护纠纷”指因施工扰民、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纠纷。
三、数据关系
1=6+7+8+9
1=10+11+12
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1≧29+30
1≧3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
卷号:
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
立卷人: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与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录: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间:
地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本协议共2页第1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本协议共2页第2页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编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案件登记单
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解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
编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解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年?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填报日期:
??????????????????????????????????????????????????????????????????????????填表人:???????????审核人:??????
说明:本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汇总填写,作为掌握了解调解员工作情况的依据。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报人:审核人: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本表报送周期为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7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二、指标解释
1、组织情况:由于村、居、乡镇、街道的合并撤销,其建制数随之变化,为掌握建制数和所设调委会数,在该项中要分别填写统计期内的建制数和所设的调委会数。
2、第15项“其他调委会数”指除11、12、13、14项所列调委会之外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调委会。驻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调解室,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驻机构,不应计算在内。
3、第17至20项中担任村(居)调委会主任并兼任乡镇、街道调委会委员的只作一次统计。
4、培训情况:统计期内人民调解员参加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的人次数。
5、表彰情况: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和其他相关部门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数和人民调解员人数。
6、保障情况: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第38、39项),包括各级财政保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划拨经费和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为人民调解开展工作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数据关系
1=(3+5+7+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23+24+25+26)
16=27+28
16=29+30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表周期为季报和年报。季报统计周期为:第一季度从本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底,4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第二、三季度,以此类推。第四季度按年报统计报送,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
二、指标解释
1、第1项“调解案件总数”指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调委会主动调解和有关部门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总数,无论调解成功,还是不成功都应计算在内。
2、第4项“疑难复杂纠纷”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纠纷。
3、第5项“协议涉及金额”指统计期内调解纠纷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所涉及的金额。
4、第13至28项“案件分类情况”: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类型时,仅依其中一类属性进行统计。
5、第13项“婚姻家庭纠纷”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夫妻、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纠纷和离婚、继承、赡养、抚养、分家析产等纠纷。
6、第18项“损害赔偿纠纷”指基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物业管理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统计在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栏内。
7、第21项“山林土地纠纷”指因林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草场、滩涂使用等引发的纠纷。
8、第24项“环境保护纠纷”指因施工扰民、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纠纷。
三、数据关系
1=6+7+8+9
1=10+11+12
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1≧29+3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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