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志纯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后,即2016 年,我国开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在2020 年9 月“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该办法再度重申了值班律师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应该进行有效辩护,以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法益。
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先是从条文表述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升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进而再跃升为如今理论界通常所说的“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1]。在认罪认罚制度的语境中,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的含义更为丰富。第一,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并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在程序上从简处理,在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理。第二,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及时会见被追诉人,讨论案件情况,商讨辩护策略。第三,积极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在实体上争取从宽处理。一旦被追诉人同意认罪认罚,则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便落在了量刑协商上。值班律师需积极与检方协商刑期,对于量刑提出被追诉人可以从宽处理的因素。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是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有效辩护将可能沦为无效辩护,损害被追诉人权益。
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其中“应当”提供的法律帮助有三项,即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对于被追诉人的会见、案卷材料的查阅,在《律师工作办法》中定性的是“可以”一词。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会见被追诉人、查阅案卷材料是值班律师的权利,此两项权利在制度的层面得到了保障,以便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积极发挥其法律帮助的作用。但是,由于这是值班律师的权利,而非应尽的义务,许多值班律师仅仅提供其“应当”提供的法律帮助,而对于“可以”提供的法律帮助,则是敷衍塞责。也就是说,值班律师虽有会见权和案件查阅权,却并不积极行使这一权利。再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若律师没有会见过被追诉人,也不详细阅读案卷材料,那么,其“应当”提供的法律帮助这一职责也难以落实。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是以充分会见被追诉人和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为基础,否则,值班律师的参与将仅仅是一个过程,无法保证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辩护。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量刑协商环节关涉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值班律师,应当尽可能地提出量刑意见,积极与检方沟通,寻求一个对被追诉人最为有利的刑期。但是,在实践中,量刑协商这一重要环节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原因如下:
首先,值班律师的辩护“格式化”,即值班律师对所有被追诉人、所有的案件,都使用相同的辩护意见,提出一些通用的辩护理由。例如,被追诉人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认知错误,进行了积极赔偿,或者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也有过错等,值班律师基于此请求追诉机关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这种“格式化”的辩护未能体现出个案的特点,而且辩护的理由乃是对法律的一种复述,以上从宽理由均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不需要值班律师做这种无用的辩护。其次,值班律师的参与作用有限,他们的作用主要是在办案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被通知到场见证[2],这使得值班律师沦为“见证人”;
而在量刑协商这一重要程序中,值班律师并未深入,完全任由检方主导,其签字配合。总的来说,值班律师的功能呈现一种异化的趋势,即从应然的法律帮助人蜕变为诉讼权力行为合法性的“背书者”[3]。
首先,正向激励机制不足。值班律师虽然不需要被追诉人付出成本,却需要当地财政予以支持,但这种支持是有限的。具体来说就是值班律师所获得的补助有限,补助过低就会导致值班律师降低自己需要付出的成本。一般而言,大部分地区值班律师的补助是200 元一天,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委托律师的收入。而且,这一固化的补助方式,难以对值班律师产生激励作用。
其次,缺乏逆向激励机制,对值班律师的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对于值班律师无效辩护的情况缺乏相应的惩处机制。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中,第34 条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值班律师依法依规处理”,但这种抽象化的规定并不能促使值班律师进行有效辩护,这一规定的存在仅能起到一个宣示作用,具体到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上,缺乏明确具体的惩戒规范。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会见被追诉人并查阅案卷材料,且在阅卷、会见等辩护准备过程中应做到全程留痕[4]。关于值班律师的会见次数,应当满足进行有效辩护的基本需求,要求至少应当会见两次。初次会见时,值班律师应当充分释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并与被追诉人进行沟通,了解其所涉及的案情;
第二次会见时则是进行“量刑协商”时,值班律师在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前需要与被追诉人面谈,告知其可能提出的意见,并听取被追诉人的想法。同时,值班律师在会见后,还应当留有会见笔录并要求被追诉人签字,以确认会见正常进行了。对于值班律师是否进行了案卷查阅,值班律师应当制作一个案卷摘要,对已查阅的案卷要有相应的摘录。案卷摘要的存在是值班律师积极履职的证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追诉人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进行“量刑协商”,在此环节,值班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使量刑协商这一环节实现“精细化”。具体来说:首先,值班律师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针对被追诉人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有效提出该被追诉人中可以“从宽处理”的具体情节。其次,构建三方“量刑协商”机制,即被追诉人、值班律师和检方同时出现在谈判桌上,面对面地、公开透明地对被追诉人的刑期进行“对话协商”,检方当面听取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以对话的形式进行“量刑协商”,形成有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记录在案并附卷。
为保证对值班律师的激励,需从正反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通过提高待遇以刺激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保障其基本收入,使其愿意从事值班律师活动;
另一方面,构建反向激励的惩处机制,对不能进行有效辩护的值班律师予以惩戒。具体分析如下:
构建对值班律师的弹性补助制度。对于值班律师的补助费用,不宜是一个固定的数额,而应是一个区间,如200 元至1000 元,即以200 元作为值班律师的基本补助,再以弹性补助制度正向激励值班律师。若值班律师不满足于基本补助,则需要积极履责,以争取更高的补助费用。关于补助金额的具体认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值班律师所提供的履职材料判断。
弹性补助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励律师的作用,还需要构建惩处措施以对值班律师进行逆向激励,以防止值班律师进行无效辩护。首先,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值班律师行为规范细则,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方面必须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如会见次数、提供的法律意见。其次,构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同律师协会三方协同的监管机制,通过当事人回访、办案单位之间的定期交流等方式了解值班律师履职情况[5]。再次,年末对值班律师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不合格的值班律师予以惩戒,如清退出值班律师队伍,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值班律师的律师证,以促使值班律师进行有效辩护,从而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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