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第1篇分析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现,人本化缺失是最根本问题。故为改善这一问题,相关高校管理层应重视“以生为本”,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发达国家或国内优秀高校的管理经验,深度剖析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机构管理制度13篇,供大家参考。
分析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现,人本化缺失是最根本问题。故为改善这一问题,相关高校管理层应重视“以生为本”,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发达国家或国内优秀高校的管理经验,深度剖析本校学生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策略并结合本校学生的实际学情创新适合本校学生发展的人本化管理制度,以更新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从而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管理理念上忽视以学生为本
主体性是学生的基本属性,是学生在学习、认识世界的过程中自然表现的一种主动且自觉的思想与行为。但分析我国以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可以发现大多数学校管理层教师忽视了“学生是学习主人”这一观念,且过于注重管理者的主体地位,通常使用有目标性的管理理念,对学生进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忽视了学生的发展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另外,大多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过于强调对人才的培养,希望借助统一的管理模式将学生培育成优秀人才。但这样的管理观念忽视了集体中学生个人的发展需求,且为学生带来一些负担,制约了学生的主体性。
(二)管理内容忽视学生个性发展
新课标强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积极为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开放平台。但是,分析当前高校学生的管理内容,发现大多数高校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学生管理的主要内容。这样的管理模式虽可以满足大多数学生的基本发展需求,但由于框条式制度太多且事无巨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思想,扼杀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动机。因此,在高校管理中,相关高校管理层应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积极创新管理制度。
(三)管理行上忽视学生的主体权
当今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运行中还存一些问题,阻碍了管理质量的提升。其具体表现在:1。一些高校管理者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将学生看作为学校的附属品。如:过于重视文件、各类会议等工作的布置与安排,为一些完成一些“表面工作”对学生提出不合理的强制要求,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权。2。管理过程中过于注重集体性,进行不合理的统一制度管理。如:部分高校对学生衣着、发型等方面有严格要求;
学校不经学生同意将学生个人信息公布出来;
学校将学生寝室的整洁度与学生奖学金挂钩等。
二、创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坚持“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新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教育者应将学生的根本利益与学生的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在教学管理中,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从“人本化”出发对当前学生管理制度进行分析与探究,发现其中的不足,并以“满足学生需求”、“促进学生发展”、“实现学生价值”出发创新原有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议健全且柔性管理机制。做到“以学生为先”、“以学生为重”、“以学生为主”,从而真正的将“人本化”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具体的学生管理实践中,提高管理质量,弥补当前管理中的不足。
(二)优化管理体系,促进个性发展
为改善以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提升学生管理质量,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优化管理体系,满足学生发展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其具体可以:
1、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建立在了解学生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如:要求辅导员、管理员等对学生有一定了解,通过观察、交流、学情分析等形式发现学生不同的需求。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系统且科学的管理制度,引导学生逐渐实现自己的合理需求。
2、管理过程中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如:要求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分层管理,针对学困生、特困生、情感受挫、适应能力差等学生加强关注,注重引导;
开展大学生群体普查,掌握学生实际情况,及时帮助与引导。
(三)重视主体权力,增强主体能动
学校应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重视学生的主体权利,发挥学生在管理实践中的主体作用,以增强学生的主体能动性。首先,学校可以赋予学生参与学生管理制度建立的权利,如:在教育收费、处分管理、生活等方面有一定的发言权;
然后,可以引导学生开展个性化自我管理,培养学生教育与自我批评能力,发挥学生的主体权利。另外,学校应强调并帮助学生树立“主人意识”,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学生管理中,增强学生主体能动性,促进管理质量的提升。
三、总结
总而言之,基于人本化取向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不足,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可以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论文内容摘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和高校改革带来的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冲击着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下的学生管理制度。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设计,应当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充分尊重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实现从行政管理为主导向法治化为主导的转变;
充分体现管理的教育性和民主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治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改革带来的学生与学校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必须用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的理性,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构筑起化解学校纠纷的有效系统,规范学校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实现法治状态下的学生管理。
一、形势发展呼唤着依法管理学生
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众**意识日益觉醒和增强的法制环境,面临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后勤管理逐步社会化的高校大发展背景。形势的发展更加凸显高校学生管理依法而行的迫切性。
1、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加快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和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要求。现有高校管理所依据的是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十几年来,国家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仅靠这一规定显然不足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迫切需要在立法上予以适当补充和支持,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实践过程中,一些原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显出来,例如高等学校的组织属性与法律地位问题,高校管理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高校部分学生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学生的处罚(分)的合法性问题等等。这些都要求做出符合新形势的制度回应。
2。大学生不断增强的法制意识、**意识呼唤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制度设计。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权利主张和要求平等对话在大学生中的呼声日益提高。权利观念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学生告老师、学生告学校的法律纠纷,正在冲破以往某些约定俗成的禁忌;
学生与学校关系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的单方制约关系,正在受到法治原则所引导的公民基本权利理念的强烈冲击,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诉讼明显增多。新的时代下,学校环境中呈现出更加明显的法治状态。
3。高等教育改革促使管理法制化。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大学生的处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大学不再是交不交学费的问题,而变成了一种投资,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
后勤管理的社会化、学分制的实行,学生管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更加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依法强化和规范管理。后勤管理社会化打破了原有较为封闭的象牙塔式的校园管理模式,公寓这种新型的社区生活,使学生由原来被动的教育客体,变为一种主动关系,由原来只有义务和服从的个体变为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双方关系的协调要通过法律来调整规范。学分制增大了学生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打破了原来的班集体界限,原有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教育功能弱化,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法德相济。
二、高校现有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表现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倾向是,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略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
表现之一:学生义务为本位的教育管理制度。由于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我们的管理总是重义务,轻权利。在高校管理也表现为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即德治。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与依法治校和“教育法治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导致学校不能及时区分道德和法的界限,以至于现行高校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表现之二:某些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窥见一斑,田永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以学校侵权为由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法庭,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接受法院司法审查的事实,终结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由来已久的特殊内部权力关系;
武雅诉暨南大学拒绝颁发学位案件,进一步证实高校的规章制度绝对不能背离法律保留原则,否则学校依此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重庆某高校因学生恋爱怀孕而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引发在校大学生公民权的争论,呈现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及公民权的冲突。天津师范大学一女生的婚礼冲破了高校传统的管理制度底线,引发全社会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审视。这些都是现有学生管理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发的诉讼,凸显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成分。
再自审一下高校内部的规定,我们也能发现一些与法治精神不符的内容,如各项评优制度中限定名额的做法,既违背了“凡符合条件者皆优秀”的法治要求,剥夺了部分符合条件学生的评优权利,又与高校自身制定的评优制度背道则驰;
又如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规定欠详细,人为因素太重;
再如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把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财产权(乱收费)、隐私权,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等等。
在程序方面,尤其是涉及处罚(分)学生的程序上,也显得不规范。程序保证公正,公正依赖程序牙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最为缺乏的是没有明示李空。申辩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对学生的异议权没脊蛤:予足够的保障,造成学生第一不敢申辩,害怕存在学校以自己认错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的风险,第二学生不知道怎样申辩,学校没有设立由学生代表、专家组成的专门接受和负责处理学生申辩的组织,没有健全的申辩处理答复机制。
三、以法治要求改革完善现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包含着“公平”(Fair)“分享”(S})和“关怀”(c})等“公正原则”,这应成为学校文化的背景和支撑。“公平”强调的是公平的竞争和公平的参与;
“分享”是指全体成员分享公共资源,每一个人都享有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
“关怀”则主要是指照顾弱势群体,“正义的法律制度就应该给予那些困难的人以特殊的关注”。学校制度文化的存续和再造是整个国家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一部分。
1、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尊重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的权利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学生管理。大学生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的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换言之,大学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他们既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应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大学有受教育的权利,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获取学位权等;
作为公民,大学生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司法救济权等。这就要求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制度设计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公民权,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主的合法行为。
从行政法学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为规范,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作出的学校管理行为规则。这种管理行为规则一般包括二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教育救助制度、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之等程序制度;
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如校内申诉制度、听证制度、司法救济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点应放在规范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与受教育权密切相关的公民权方面,而对他们的公民权则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直接调整。在程序规范上,要做到学校处理程序不越权,遵守处理决定的层级程序;
学校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之和送达学生本人;
尊重和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
保障学生的救济权。
2、实现从行政管理为主导向法治化为主导的转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二是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要属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鉴于此,高校学生管理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如行政许可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按照“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的基本精神进行改革。并且在这过程中始终贯穿“法治”观念,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精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做到依法治校,高校的管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其次在管理制度中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必须明确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明白学校在管理过程中该管什么,如何去管。另一方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度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3、充分体现管理的教育性和民主性。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对学生的处理,应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一种以实现教育目的为限度的规范关系,这就要求学校自身是具有符合其教育性质要求的问题解决途径和相应的纠纷化解机制,而不是简单地教唆诉讼,所有问题都交由法院去审查、去裁判输底。
民主是法治精神的本质性内涵之一,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学校与学生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学校中有关学生利益和管理事务,必须倾听学生的声音,并通过符合法治精神的制度设计,强调理性与正当程序,使学校制度更加理性化、合法化,如实行保证平等和参与的代表制度、公开制度、申辩质证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处罚(分)学生时,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的,应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制度,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
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
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 “××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
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
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xx〕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xx〕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明确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权利界定
在法律视角之下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首先就必然要明确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权利范围。高校首先应该明白自身的权责范围,要确保尊重学生的正当权利和义务,高校不能越界行使权力。当前高校存在的一个很严重的事情就是无视权利界限“横冲直撞”完全不顾及学生的感受和学生的正当权利。高校借着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名义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一来就很有可能侵犯学生的权益。所以高校应该明白什么事情是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的,又有什么事情是自己不应该放手的。因此在有关法律条例之中我们应该明确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权责范围并给予明确的定义划分,重点要对大学生所能享有的正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同时应该对学生进行知识普及,告诉学生他们合法享有的权利,让学生不至于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还毫不知情甚至无动于衷,要帮助学生拿起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另外对于高校方面也要出台相对应的明确系统的法律条文,规定高校法人的地位和高校所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当前阶段我国高校大部分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在行政体系之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其权责范围之内,高校有发放证书、学历证明还有进行惩罚奖励的权利。但是在现行规定的高校权利范围之中有很多都是没有考虑过学生利益的、强制执行的,这对于学生来讲是不公平的,高校在某些方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讲,高校自身有权利决定是否录取一名学生,学生在学习结束之后是否能够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等也是由高校自己决定的。不难看出,当前高校是拥有很多的权利的,甚至有很多权利是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的。所以,为了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我们应当确定高校的法人地位,让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帮助,挽回自己的损失。
二、积极保证学生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明确划分高校和学生的权利的基础之上,我们应该积极保证学生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学生的这个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学生应该能够有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首先,应当在当前法律实行的基础之上扩大其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简单来说就是立法部门应该切实尊重学生的权利,将学生的合法权利放到法律实行范围之内,不能让学生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连正常申诉的途径都找不到。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确实做出的不正确的事情不能完全由学校一方单独决定,而是应该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切实的保护学生权利,要求高校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合法的处理。其次,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应该适当的给予扩大。在现行的法律之中我国的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还不能真正做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学生权利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并没有合适的处理手段。最后,是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检查监督体制对高校进行严格的督察,要求学校切实的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问题就必须给予严肃的处理。
三、严格监督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的形成
除了上述条件之外,我们还应该严格监督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的形成,确保高校实行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正当权利。在制定的过程之中校长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其沟通联系的作用,通过校长办公室将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教务处还有研究生处等积极的联合起来,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任务划分。在进行管理制度规划的过程之中不能是一群人闭门造城,而是要打开门接受学生们的监督,让学生们参加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中来。在制度规划和形成的工作之中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的召开听证会,听取学生代表们的意见。在规划草案形成之后学校应该进行大范围的公示,让学生就自己有问题的地方进行提问,同时也要将草案提高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学生们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必须用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并且还应该进行备份。
四、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法律角度下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在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学生要有能够表达自己意见和想法的地方。学校内部需要有学生申诉制度,当问题无法内部解决的时候社会上也要提供合法的渠道让学生进行申诉。所以社会上也应该存在有中立的第三方对学生和高
根据我校“学校教育要为学生一生发展奠基”的办学思想,为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健身,培养学生自治、自理、自立、自律的能力,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劳动技能,保证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学生劳动制度。
1、劳动是教育大纲规定的,学生必修的课程之一,参加学校的劳动,完成老师交予的劳动任务是每个学生的职责和义务。每个学生必须明确劳动的意义,加强对劳动课程必要性的认识。
2、学生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教师的要求和学校的规章进行,不重用湿布揩电器和电源插座,不得用身体任何部位接触电源,及可能带电的电器,不得爬到窗外擦玻璃。不得爬到栏杆、窗台上搞卫生,不得站在课桌上搞卫生,确有特殊需要,要征得老师同意,同时要在有切实安全的防护措施下才可进行,便亦要小心从事。
3、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劳动工具的,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工具的可靠性,并按规定,安全使用劳动工具,对劳动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4、在自己完成劳动任务时,不得影响它人的卫生与休息等,不得对他人造成损害。
5、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不清楚的问题,必须及时询间有关教师。
6、对劳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学生要及时向教师说明,对已出现的安全问题,学生要及时向教师报告。
7、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能完成的劳动任务,学生有权向教师说明。教师在考虑学生的实际能力后,酌情减少其劳动量或减免其任务
(一)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八)配合区教育局及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1、留校学生必须经班主任审批,行政值周员手备案,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假日留校学生十不准》,搞好寝室内务和卫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未经批准的留校学生不得在寝室住宿。
2、回家学生一定要整理好自己的钱物,箱子下锁,贵重物品带回家,走廊上所晾衣服收好,凡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丢失钱物的,学校概不负责。
3、全校放假时,留校学生晚上必须在寝室内休息,8:30以后不能再进出宿舍大门,个别特殊情况须进行登记,熄灯后,所有寝室都必须安静,学校进行检查扣分。晚自习时间实行锁铁门,留校生只能在教室自学。
4、锁门期间任何人不得在寝内停留,白天全校放假时间原则上不准在寝室内停留,有事进寝室须在门卫处登记,规定办事时间,办完事后应进教室自学。
5、寝室门卫和行政值班员应每晚清查未经审批而留校的`学生,并登记好名单。
6、寝室门卫从周五下午到周日晚,更应加强守班巡逻检查力度,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杜绝门卫无人失控现象,严防社会青年混入寝室,严防空寝无锁,发现闲杂人员人寝或寝门未锁应予制止并责成学生上锁,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与值周员或谢续桂同志联系。假日寝室安全纪律状况与门卫月薪挂钩,属门卫失职造成的损失应从月薪中适当赔偿。
随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镇中小学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育人事管理体系,加强校长及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形成领导能上能下,教师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鄱府发[20xx]02号文件及县局有关精神指示,特制订我镇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一、中小学领导干部人事管理
第一条:严格规范中小学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中学领导班子必须具备中学以上教师资格,学历达大专或中学中级以上职称,小学领导班子必须具备小学以上教师资格,学历达专科或中级以上职称。
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如未达到以上任职条件,允许两年的时间达标,两年后仍未达标者,免去其行政职务。新提拔的中小学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以上任职条件。
第二条:校长任用年龄原则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如中学在绩效评估排全镇第一,小学排全镇前五名以内的到龄校长可续任一年。
第三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应服从组织和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率先垂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如因工作失误或决策错误,违反政策及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同时给予停职、免职或撤职处理。
同一学校的领导干部如因工作上发生严重分歧或冲突,在学校乃至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免去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并予调离本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领导干部个人申请调换单位的,组织上在满足其申请时,一律不予职务考虑。
第五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请假一个学期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其辞去行政职务,并就近分配其工作单位。
第六条:学年结束后,中心学校将对绩效评估中学居倒一、小学居倒三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暑期考察和民—意测评。如有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皮踏,相互推诿,严重失职等现象,中心学校将免去或报请县局免去校长或中层干部职务。
第七条:学年绩效评估中学居倒数第一,完小居倒数三名的学校,第一年校长应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位次仍居不前的学校校长应接受组织上的戒免谈话或换岗;
连续三年中学居倒一,完小居倒三的校长直接免职,并对该校其他领导干部戒免谈话或换岗交流。
第八条:在全镇中小学绩效评估中,连续三年学校排名明显下滑的学校,免去该校校长职务,并对其他领导干部戒免谈话或换岗交流。
第九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应严密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如校园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校长及分管领导直接免职。
第十条:中小学干部人事原则上一概不破格提拔。如因某一领导岗位空缺,应从干部后备库中的人选中优先提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破格提拔,必须由组织考察及民—意测评并获得通过方可提拔任用。
第十一条:中小学领导班子退居领导岗位后,应自觉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向组织提出离岗要求。如本人坚持离岗,中心学校将按上级有关规定上报县局。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工作特点及中心学校绩效评估结果等因素视具体情况对在同一学校任职达五年以上的校长逐年进行交流,促进我镇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三条:及时合理安排中小学领导干部参加相关层次岗位培训,学习和考察活动。
二、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
第一条:油墩街镇教师发展性评价是我镇中小学教师综合评价的常规工作,是我镇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评模选优,交流换岗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有力依据。各中小学校教师必须服从执行本校教师发展性评价实施方案并接受学校考核。
第二条: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管理。如有教师因不服组织人事安排或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擅自离岗,中心学校将按相关政策规定上报县局。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应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岗者,应按县局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病假:因病需请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附请假条,病历卡及县人民医院院长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上交中心学校报县局批准。
2、产假:应向中心学校递交请假条,结婚证,准生证及出生医学证明报县局批准。产假一律为三个月。
3、其他婚假、丧假、事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四条:擅自离岗。所在单位应书面敦促其及时回岗工作,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者则及时上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上报县局。任何学校不得隐瞒教师擅自离岗,不得同意教师请人代课。
第五条:教师人事调整由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学校编制及相关教师具体情况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六条:学年结束后,中心学校将对教师发展性评价居末位,尤其在全镇教学业绩评估中居末位的教师进行戒免谈话,并根据学校领导及教师民—意测评由中心学校人事专门会议确定是否异地交流。
第七条:每年新增员教师按政策及县局指示落实工作岗位。中学新教师增员导致中学超编,学校必须做好教师分流支教工作。小学新增员教师原则上分配至艰苦边远缺编学校任教。各中学有义务做好新增员教师及其他教师的工作考核,对不能胜任中学任教的教师上报中心学校予以分流。
第八条:中学缺编需增派教师时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第九条:中心学校推行青年教师到艰苦边远或缺编学校支教制度。超编学校应派出教龄最短的.年轻教师到缺编学校支教一年,由中心学校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校日常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具有较强团队凝聚力的教师队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一、教学计划
1、应按照培养目标及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教学工作计划。
2、教学计划的内容:
(1)培养目标,基本要求;
(2)课程设置;
(3)教学进程;
(4)必要的说明。
3、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认真分析教材,联系学生的实际,制定本学科教学计划。
二、教材:选用符合学情的教材或者自编教材。
三、课堂教学
教师应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学生、学生家长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改进教学工作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转变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整合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对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教师应给予鼓励与支持,对教改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的教师,根据机构奖励机制予以相应奖励。
四、业务培训及学习
1、定期组织老师参加各类教研培训及学习,提高老师的综合能力。
2、结合教学研究课题,每学期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观摩课,并形成制度。要组织好评课活动,要重视总结和推广优秀教师的经验。
五、上课时间与教室:
上课时间主要是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如周末及寒暑假等等,上课的教室要做到宽敞、明亮、卫生、干净、整洁,同时要在上课前对教室卫生进行全面清扫、消毒,对教学设施和设备提前做好检查和准备。
六、学生安全保障:
1、搞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时刻注意消灭各种安全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人人参与,齐抓共管。
2、学生在上课前10分钟到教室,校门口及教室内应有值勤教师巡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下课后,各带班老师应及时组织学生有序地离开学校,低年级学生应在家长陪同下离开。无特殊情况,学生下课后应及时回家,不在学校逗留。确需晚走的学生,老师应提前与家长进行沟通后做出安排,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3、课间:班主任应提醒同学不要在教室、楼道内跑跳、玩闹;
出教室后在楼道内要靠右行,不拥挤;
不在楼梯等危险处打滑;
不爬窗台;
不做没有安全保障的,带有危险性的活动。
4、各科教师根据教学管理规定,在开学初订出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认真执行“备课”、“上课”、“辅导”、“考核”等规定。
七、备课要求:
五备:备课要备目标,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
三设计:备课要做到精心设计教学情境,精心设计教学方法,合理运用辅助手段(如教具,媒体等)。
二小结:每节课(或每课书)后小结教学的点滴心得,体会,及时小结学生的反馈信息。
一储备:每位教师要有不少于一周的教案储备,杜绝不备课就上课或课后补备的现象。
教案编写原则:符合科学性,依据课本,避免知识上的错误;
加强创新,构思巧妙,避免千篇一律;
注意差异性,各尽所能,避免全搬教参,千人一面;
强调操作性,着力设计教学环节,设计学生活动;
考虑变化性,灵活运用,避免死板教条;
每个教案要写清课题、教学目标、课型、重难点、教具准备、教学过程、课后小结等。
八、上课要求:
1、做好上课准备(准备教材,教具,作业本,媒体设备等);
课前10分钟,教师进入教室。
2、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中途不得无故离开教室。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课堂(若带入课堂需设置在静音),不准坐着讲课。
3、课堂上必须使用礼貌用语,讲究语言艺术。讲课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知识正确,注重能力培养,加强综合实践,争取良好的教学效果。
4、做到教书育人,注重学生动机、兴趣、习惯、信心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5、教育得当,发挥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作用。课堂结构合理,组织严密。教法灵活多样,符合教材,学生和教师实际。教学信息多项交流,反馈及时,矫正奏效。
6、文明施教,教学民主,师生平等,课堂氛围融洽和谐,秩序井然。对学生全面负责,不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讽刺挖苦,不随便让学生停课或赶出教室,注意保护学生的姿势和视力。
九、辅导学生要求:
因材施教,做好培优补差工作,对班内优秀生和学困生心中有数。建立“学困生档案”加强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辅导,掌握鼓励手段,讲究方法,耐心讲解,讲求实效。
十、补课要求:
对缺课的学生及时补课,必须认真,详细的对其所缺课程进行教授。
十一、电访、家访要求:
定期对每位学生的学习情况给家长做汇报,做好与家长的交流和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多方面的情况,以便更好的开展教学。
(二)教职工管理制度
1、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集体学习和各教研组织的听课,评课,集体备课,业务讲座等活动,抓好每一堂课的教学质量,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2、集体学习时,必须遵守纪律,聚精会神,作好学习记录,学习时不干与学习无关的事,学习时间要关闭手机,不能会客。
3、例会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会议没有宣布散会。自行离开的视为早退处理,迟到、早退、无故旷会一次扣50元。
4、教师衣着8不能:低腰、低胸、透明、紧身、下摆喇叭超大的裤子、颜色太艳丽出挑、浓妆艳抹,女老师爆炸式发型,发色艳丽,夸张艳丽的美甲。
5、以下事项,依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1)任何时间、场合,不讲文明语言,辱骂同事和领导的。
(2)上课使用通讯工具。
(3)利用本校教材从事有偿家教。
(4)向外界或朋友、同学泄露本校在教学,业务,营销等各领域的机密。
(5)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6)私自盗取他人财产,机密或隐私。
(7)集体内闹不团结,诽谤污蔑他人。
(8)上课不穿工作服,将自我情绪带进课堂当中的.。
(9)不按时填写教学进度,教学总结。
(10)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学习记录的。
(11)制造不和谐人际关系,搞小团体的。
(12)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嬉笑打闹,扎堆聊天的。
(三)学员管理制度
学生入校前,由任课教师将上课时间及学校制度向家长说明,并让其遵守。
一、校规
1、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课,如有特殊情况,一定要跟带班教师请假。
2、对积极主动,有明显进步的学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退费
1、退费时,学员需携带本中心所开票据,中心工作人员将据此登记有关信息,完成退费手续。
2、办理退费时间:本机构教学工作日时间均可办理。
(四)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必须实行择优录取。学校招聘员工在上岗前应根据拟定岗位的性质进行必要的面试和笔试,对年龄、学历、体貌、工作经验、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坚持择优录用。对财会人员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二、必须按规定手续录用。招聘员工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应聘者报名→填写求职登记表→查验相关证件→介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录用员工须知)→面试→通知录用→收取相关证件复印件→签订合同→通知上班时间,领取工作服、报到上岗。
三、必须建立员工档案。员工一经录用,公司正式建立档案,并将工作变动、奖惩等情况,及时记录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四、必须实行试用期制度。录用的员工先实行3个月的培训试用期,培训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试用期间工资按岗位工资的80%计发,工资每月10号发放。
五、对擅自离职的员工,所有未发工资都转为保证金。严重违规违纪被本校除名的,保证金不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年按一定数量递增工龄工资。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教学或业务好的员工享受一定级别的技能工资。
六、必须实行休假批准制度。员工请假必须提前1~2天递交请假条,按审批权限签字批准后生效。
七、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必须经常性的开展师资、业务及教育等培训。根据学校运营情况,拟定员工培训计划,见缝插针,经常性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八、必须实行年度考评。每年度结束后,根据每个员工一年来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进行自评和互评,对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职务提升,对表现较差的实行解聘或诫勉。
九、必须履行离职交接手续。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到期后,财务手续、工作、培训及教学资料、设备教具等交接清楚后,方可离校。
(五)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财务工作的历史纪录,又是全校教职工工作成绩的客观见证,是教学常规管理的重要基础工程。为此,制订制度如下:
1、成立档案资料室,由校务校长负责,校办干事(档案资料员)具体负责,其它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助工作。
2、健全文书档案,坚持专人收拆,及时登记、签批、承办,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及时办理。
3、学校行政人事档案包括行政会议纪录、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各种计划与安排、各种学习记录。
4、学校教务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育教学档案、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5、加强档案的严禁保密,不得泄露。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基金会综合事务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人才资源规划、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
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条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建立明确的人才引进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第五条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建立并完善基金会人力资源库,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所有人员简历、档案资料,作为基金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储备。
第三章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八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第十条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十一条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五)近一个月内,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拟录用员工缴纳以上材料并检验合格者,需填写《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贰份。原件由综合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为基金会劳动合同聘用制员工,并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员工人事档案由综合部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应聘人员简历》,《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四章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综合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九条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二十条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综合部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离职手续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六章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假期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九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章保险
第三十四条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除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保待遇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五条“五险一金”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基金会缴纳。“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20xx年2月24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员工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六条 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 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条 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第十一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行走或骑车,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走路要走人行道,骑自行车要走非机动车道,横穿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绿灯行,红灯停,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2、12岁以下的小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路。乘坐父母的自行车时,不站在后座上。
3、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在马路上轮滑,不追车、扒车、强行拦车。
4、乘坐公交车,一定要在车停稳之后,再上车、下车。不乘坐无牌、无营运证、超载的车辆。
5、乘坐出租车前排座位,要系好安全带。车辆行驶中,不要将头、手、身体伸出窗外。
二、活动安全
1、不到禁止靠近的地方做游戏,不做危险的游戏。
2、外出玩耍要告知父母和谁玩,玩什么,在哪儿玩,什么时候回家。
3、集体活动时,遇到拥挤,要沉着冷静,保护好头、胸、腹部不被挤压。
4、观看体育活动,要注意自己的`位置是否安全,避免飞来的篮球、足球排球等伤及自己。
三、防火安全
1、不将火柴、打火机当作玩具,也不烧东西玩。
2、点蚊香时,注意不要靠近窗帘、蚊帐、床单等可燃物,以免夜晚风吹动时,使这些可燃物飘到蚊香火头上。
3、家用电器必须在家长的指导下正确使用。低年级学生禁止单独使用这些电器,不超负荷用电,不乱接电线,不乱动插座、电器开关。
4、不放鞭炮,遇到别人放鞭炮要远离,不捡拾鞭炮。
5、常见的灭火方法:用水灭火;用东西盖住灭火;
用沙灭火。遇到不可控制的火势要及时逃生和报警。
四、用电安全
1、不用手、金属物或铅笔芯等东西去拨弄开关,也不要把它们插到插座孔里。喝水或饮料时不要在插座附近喝,以免水或饮料洒到插孔里,造成电器短路、着火。
2、在户外玩耍时,要远离高压输电设备及配电室之类的地方。不要在高压线附近放风筝,不要到配电室附近去玩。
3、不要在电线上面搭挂、晾晒衣物,以免发生危险。
4、发现有人触电,在救助触电者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之前,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者,否则救助者也会触电。如果无法切断电源,救助者要穿上绝缘胶鞋,或带上绝缘手套,或站在干燥的木板上,用干燥的木棍、竹竿等去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5、遇到触电者应及早叫大人来处理,并打“120”急救电话,让医生来救护。
五、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餐宴会较多,同学们不要暴饮暴食,更不要饮酒、醉酒,酗酒,注意身体健康。
此外,不要参与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从小养成“崇尚科学,远离毒品”的良好习惯。
六、不放烟花爆竹,防止炸伤、烧伤和火灾。
特殊情况下要放的,也要注意安全,要在长辈的陪同下燃放。燃放时首先应注意的是要选择在空旷的地方燃放,防止引起火灾,避免伤到行人;第二: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选择在正规的经过批准的店内购买,这样才能保证质量可靠,燃放时才能减小意外的发生;第三,在燃放时一定要按照说明使用,切不可对人、对物燃放。
七、饮食安全
1、不到小摊上买“三无”食品,不吃过期、变质的食品。
2、不喝酒精类饮料,
八、自我保护
1、在家遇生人,不要轻易开门。如不速之客来访时,要先查明身份再开门。如果不能确定身份,就打电话向父母询问,或求助邻居。
2、不要接受陌生人食品,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请去看展览、拍电影、做广告等,更不能到陌生人家里去玩。
3、如遇问路者,可以告之大概方向,但不能应其要求带其前往。一旦发现有陌生人尾随或是不停纠缠,应迅速走向人多的地方,或是寻找街头民警的帮助。
4、如果在路上遭坏人抢劫,不要冒失地与他硬拼,可先把随身带的钱物给他,并尽量记清坏人的身材、面貌、口音和衣着特征,争取安全脱身,然后迅速报案。
5、如果遭坏人绑架,要沉着冷静。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先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再想办法给家人或警方报信,还可以在沿途抛下书包里的文具,书籍以及随身所穿的鞋、帽等,给家人或警方留下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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