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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要素管理制度热门9篇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第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锅炉房、燃气调压站、电梯机房、库房等部位确定为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2、上述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点要素管理制度热门9篇,供大家参考。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热门9篇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1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锅炉房、燃气调压站、电梯机房、库房等部位确定为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

2、上述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采取分隔措施。确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应急预案等,并明文张挂。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管理要定人、定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位置平面图、设备名称、商标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在岗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运行记录、检查维保记录、事故记录、安全预案等。

4、重点要害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建立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5、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及事故应急照明装置。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等安全防护措施。为在此岗位工作的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和用品。无人值守的部位,要安装事故报警装置。

6、重点要害部位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除特设库房外),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禁止搭设床铺休息。

7、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对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单独上岗,要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8、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对有危险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设备进行检修时,主要管理人员应亲自到场,制定维修方案,监督维修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违规操作行为有权制止。

9、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设备设施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重点要害部位的设备设施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的绝缘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必须定期送交有关单位进行校验,并取得合格证书。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10、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安装、维保,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11、室外使用的设备设施高度超过15米时应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2篇

为了切实抓好“四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圆满完成“四五”普法任务,根据《×××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关于建立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林业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基础保障工作(26分)

(一)领导、机构(5分)

2、有明确的办事1、按要求调整充实普法领导机构并及时上报得2分;

2、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得2分,仅有兼职人员得1分;

3、确定专人与上级部门保持联系,工作交流顺畅得1分。

(二)有规划、计划、办法、方案(5分)

1、按规定时间上报“四五”普法规划和总结、年度工作要点和年终工作总结各得分:超过规定时间,但在15天内上报的扣分,1个月内上报的扣1分,未报不得分:每缺一项减分。

2、制定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目标管理办法得2分。

(三)经费(5分)

有固定普法经费,并能及时到位得5分;
无固定经费,但每项普法活动单独给经费得3分;
没有经费保证不得分。

(四)持证上岗(3分)

凡要求经专业培训上岗的特殊岗位人员,经培训合格,申领上岗证率达100%得满分,每减少1%减分,95%以下不得分。

(五)传达转发上级普法依法治理会议文件、工作报告和文件(贯彻执行上级工作任务)(4分)

1、主动定期、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得2分;

2、及时转发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四五”普法有关文件得2分。

二、普法宣传工作(26分)

(一)通过各种媒体发表有关普法的宣传报道文章、林业法律、法规(16分)

1、在市级有关普法的宣传报道、信息达10次以上得2分,10次以下得1分;

2、组织开展好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得5分。

(二)宣传设备(3分)

有宣传设备(电脑、传真、照像机、录像机等)配有3件以上,性能良好3分,3件以下得l分,没有不得分。

(三)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召集全体成员集中学习两次,一是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二是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三是研究布置工作。(7分)

1、每年要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议或普法专门会议、研讨会研究普法工作或听取普法工作汇报2次以上得3分,1次得1分;

2、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会并发表讲话2次以上3分,1次2分;

3、会后有宣传报道、印发纪要、简报等材料得1分。

三、法制教育工作(33分)

1、全国普法办推荐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是领导干部“四五”普法的基本教材,全体职工人手一册得6分。

2、结合工作需要,购买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单行本,得2分;

(二)坚持集中法律培训、考试考核(21分)

1、建立林业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得3分;

2、按要求参加市普法办组织的“四五”普法培训班4 分,

6、开设法制教育课,并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五”得3分:

四、依法行政(10分)

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得4分;
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管理公示制的,得2分;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3篇

1、目的

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处理紧急事件,控制事态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辖区内各种紧急事件的处理。

3、职责

监控专员、消防专员、礼兵负责火警、匪警的应急处理。

维修人员负责电梯困人的应急处理。

维修人员负责水管爆裂、煤气泄漏和供电供水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班组应急事件的处理。

4、程序

匪警的处理程序

礼兵在执勤中(或接报)遇有公开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强行掠取集体和私人财物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时,要切实履行公共秩序管理职责,迅速制止犯罪。

凡持有对讲机的礼兵(除门卫外)在听到求援信号后,应立即前往案发现场,门卫礼兵要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若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后逃跑时,一人又制止不了,首先要一边监视,一边尾随并看清人数、犯罪分子身高、衣着、相貌、等明显特征,若使用有交通工具,要记下颜色,车型及交通牌号,迅速向门卫和领导汇报,并及时拨110报警。

保护好现场,在公安机关未到达前任何人不准破坏现场,应采取简易方法如:拉绳子、撒白灰或派礼兵小范围警戒。

抽出专人配合公安机关访问当事人,对提供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对失物要清点数量、特征及物品价值。

对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遗留下的足迹或做案工具、赃物,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提取,同时指定专人看护。

在现场发现有人受伤,要立即通知120或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公司领导及受害人家属。

物业服务中心应对所发生的案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

火警处理程序

值班礼兵发现火情或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携带灭火器材,跑步到达现场,根据火势采取扑灭措施,同时向119和公司领导报告。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派出礼兵对楼梯口、安全出口进行警戒,维持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及坏人混入打劫。

所有员工(固定岗除外)听到火警信号后,应主动前往现场,按照领导的分工,各司其职。如现场住户家有人,应本着“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进行抢救。

抽出专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调查和清理。

物业服务中心结合礼兵部应对发生的火灾原因、损失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公司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

设施设备突发事故的处理程序

值班人员接到水管爆裂、煤气、暖气泄漏的报告后,迅速通知维修人员赶赴现场抢修,并记录在《维修任务单》。

当发生较大的停电事故时,如属管辖区供电事故,值班人员迅速通知维修人员赶赴现场抢修,并记录在《维修任务单》;
如属供电局事故,应迅速通知供电局抢修,并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

当接到电梯困人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险情况发生,并记录在《维修任务单》。

人员解困后,维修人员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纠正措施。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对管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时,相关责任区的礼兵应迅速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维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告相关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

5、具体情况可参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4篇

总则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使制造过程中品质异常得以顺利解决,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公司制定过程中发生的品质异常处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异常处理规定

处理流程

(1)由发现异常之单位(一般为制造单位或品管)提出《品质异常反馈单》,并先用口头、电话方式向发生单位与责任单位告知。

(2)由制造单位或品管部提出临时对策。

(3)由责任单位提出改善对策。

(4)由品管部负责对策效果追溯、评估。

(5)由品管部负责对品质异常进行统计、存档和其他管理。

品质异常反馈单

《品质异常反馈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造命令。

(2)生产产品名称、规格。

(3)客户。

(4)发生时间。

(5)发生场所。

(6)异常情形描述。

(7)不良率。

(8)责任单位。

发生异常单位或品管部填写

(1)不良原因分析。

(2)临时对策。

责任单位填写

(1)不良原因分析。

(2)改善对策(根本对策)。

品管部填写

对策效果追踪。

品质异常处理时效

(1)责任单位应在接获异常反馈单后,于24小时内提出对策,并回馈至发现异常单位及品管部。

(2)确因原因复杂未能于上述期限内完成时,应事先向发现异常单位及品管部说明。

异常原因分类

异常原因分类以及责任单位如下:

(1)技术原因,由开发部、生技部研究对策。

(2)原材料原因,由品管部、采购部、供应部研究对策。

(3)上工程原因,由品管部、上工程制造单位研究对策。

(4)设备原因,由生技部研究对策。

(5)作业原因,由制造单位研究对策。

(6)其他原因,由相关责任单位研究对策。

对策原则

临时对策

临时对策以尽快恢复生产,在确保品质的情形下降低损失为原则。

根本对策

改善对策(根本对策)以彻底纠正不良,具有巩固和预防之功效为原则。

附件

[附件]hc06-1《品质异常反馈单》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

(三)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故障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公众聚集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 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保卫人员担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用危险部位。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以及动火作业,应当安排在非营业时段进行;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各类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程;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和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消除: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防护服、水鞋、头盔、腰服、腰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整、随时可用。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及相应的使用说明;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或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各单位应当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消防检查、巡查、演练、培训等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三)对涉及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规范处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

(四)省、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抽查重点,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公布。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6篇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美化、优化、净化育人环境,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本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制定本制度,全校教职员工及家属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制度如下:

一、尊重他人、和睦邻里、邻里间不准吵口、斗殴。违者,学校领导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准攀爬树木、摘花折枝,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三、加强门卫管理,禁止大型货车进入校内,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元,车辆压坏学校设施须照价赔偿。

四、校内不准放养家禽,若有放养者,抓到一个对其主人一次罚款10元,若所放家禽被毒死,应由主人自己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在宿舍的楼梯、走廊、过道及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自行车等,影响他人通行,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自家柴棚或学校停车棚内,违犯规定,乱停乱放者,每次罚款10元。

六、不准乱涂墙面,不准涂抹、涂改或撕毁通知、文告等,不准乱扔果皮、杂物,垃圾不准倒在垃圾池外,违者罚款10元。

七、搞好室内外卫生,大力灭除“四害”,接受卫生知识教育,积极预防传染病,不准将废(杂)物乱扔进下水道,若管道堵塞,自费疏通,倘若公共管道堵塞,则由同一管道住房共同分担清理费用。

八、坚持卫生区包干制度,定期检查评比。

九、休息时间禁止噪声污染,电视、卡拉ok、收音机音量不得过大,不准通宵达旦地打麻将和扑克,影响他人休息,违者处以20元罚款。

十、注意用电、用气安全,加强防火防盗意识,不准乱扔烟头,不准乱拉电线,改装住房线路须经总务部门同意,方可施工,严禁偷电,违者重罚。自觉及时交清卫生、水电、煤气等费用。未经允许,住户不得擅自同意外来人员搭用水电。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7篇

1、重点要害部位是江北地区院重点保卫目标,必须严格遵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防范,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2、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必须做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或根据有关法规及行业的规定持证上岗,相关科室领导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安全意识和责任教育。

3、非工作人员,未经准许不准进入重点部位。

4、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要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四防”措施,并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重点部位的增撤与调整须经办公室审核,报院领导批准确立,并建档立卡。

7、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重点部位的有关情况。

8、下列部位为我院本级重点部位:财务室、三级机要通道室、中心机房、视频会议控制室、侦查指挥审讯室等。

9、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8篇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规程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距明火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每30平方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6、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未出大小火灾事故,能消除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要素管理制度 第9篇

为加强加油站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主要包括加油机、油罐区、配电室等三部分。

2、为使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正常运行,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班组必须对其做到重点检查、重点防护、重点维修。

3、加油站每月应进行一次针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①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②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③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④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⑤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⑥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⑦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5、加油站应定期组织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特殊情况的应急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应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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