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校队管理制度第1、园长接受校长聘任,是校长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园工作。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3、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护校队管理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1、园长接受校长聘任,是校长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园工作。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3、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4、负责全园教职工的聘任、调整园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
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及教代会的作用,发扬民主,尊重人格,加强“爱心、和谐、团结、向上”的园风建设。
6、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
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校园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真正把学校安全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经研究决定,建立学校安全巡查制度。
一、工作纪律
1、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巡查护校,重点时间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认真检查,闲杂人员注意盘查,安全隐患坚决排查,加强巡逻密度和次数,确保校园安全。
2、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每日上晚自习时到治安室到,值班时间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诿。
3、值班领导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安全巡查情况记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值班人员禁止酗酒后上岗或在工作中酗酒,值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
5、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勤,对校园重点场所勤巡勤查。
二、工作任务
1、对校园巡查,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危险游戏活动、防打架斗殴工作,确保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保管室和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报告,消除隐患。
2、学生宿舍关灯后,要巡查学生宿舍,检查学生就寝人数和就寝安全,发现学生违背就寝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要和宿舍管理人员一起制止。
3、值班人员应加强校园巡查,对校园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强学生上课、自习纪律管理,发生治安事件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并积极主动处理。
4、在校园内发现可疑人员要积极主动盘问,核实身份。
5、护校人员应熟记各类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情况及时报警。
6、要根据违纪违法分子的特点,确定巡查时间路线和守候地点,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
7、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果断地处理,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
8、严格执行区教育局的“一日四查”工作要求,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
一、护校队员在总值班干部、保卫处干部和校卫队干部领导下进行工作。担负校内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应付突发治安灾害事故等任务。
二、护校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执勤时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不脱岗,保证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值班工作落实。
四、护校队员在巡逻中必须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们的监督。
五、护校队员在巡逻执勤中要做到“三勤”:勤问、勤转、勤观察。
勤问: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和情况要及时查问,弄清情况。
勤转:巡逻人员要在校内各处或指定区域勤检查。
勤观察: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勤观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向值班干部汇报。
六、必须做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七、巡逻中要文明执勤,大胆管理,注意方式方法,处理问题要果断,对违反校规校纪人员,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在做好工作的同时交值班干部处理。
八、杜绝饮酒上岗,处理问题要不徇私情,严禁私自处罚的行为发生。
九、对待巡逻工作要有恒心,对待困难要有决心,对待同学求助要热心加耐心。
一、学生护校队隶属学校安保科,在安保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护校队每天按要求在队长带领下着装上岗巡逻。
三、巡查期间带对讲机,用礼貌用语。
四、护校队员在巡逻执勤中要做到“三勤”:勤问、勤转、勤观察。勤问: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要及时查问,弄清情况。勤转:巡逻人员要在校内各处或校外指定区域勤检查。勤观察:对重点部位要勤观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五、必须做到“三会”:会报警;
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安全管理器材;
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六、巡逻中要文明执勤,大胆管理,注意方式方法,处理问题要果断。
一、护校队队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制度。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吃苦耐劳的品质,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作全体同学的表率。
(三)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各项训练和活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学院安全保卫工作。
(四)护校队员须仪表大方,不穿拖鞋,不留长发,按规定着装,维护护校队良好的形象。
(五)队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助互学,值班时要统一着装,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助人为乐,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六)严以律己,不徇私舞弊,严格按照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办事,遇到不能处理的事情请示汇报。
(七)队员值勤过程中,三人以上必须成列队行动,执勤过程中的言谈举止必须有理有节,注重文明礼貌。
二、护校队工作职责
(一)院内乱扔垃圾同学应及时劝阻,经劝阻不改者予通报批评,并扣班级分0.5分/次。
(二)抽烟、喝酒发现一起罚一起并及时上报主管老师予以通报批评,扣班级分0.5分/次。
(三)攀爬围墙外出者出现一起处罚一起并报学生保卫处老师,扣班级分2分/人次。
(四)浪费水电者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报主管老师处理,扣班级分1分/次。
(五)对有私自制造、藏匿管制刀具者应及时看管现场报主管老师进行处理,并扣班级分3分/次。
(六)在寝室内传播不健康信息应及时劝阻,经劝阻不改者应及时报主管老师处理,扣班级分1分/次。
(七)开展各种校园活动、会议,护校队应主动维护活动会场,对不遵守纪律或扰乱会场秩序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学生保卫处老师,扣班级分1分/次。
对于打架、闹事等违纪情况收集信息后及时报告保卫处老师。
(八)10:30后回寝视为晚归、10:30后在外打电话经劝阻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班级分1分/人。
(九)就寝后寝室内仍吵闹不止经劝阻无效者予以通报批评,视其情节扣班级分2--5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安全,根据今年省、市、县综治委文件工作要点和教育局会议精神,特组建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护校队。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和学校门卫人员,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工作。
2.护校队人员要佩戴标志上岗,负责学校大型集会、娱乐活动及午休、上学、放学期间的安全保卫任务。
3.做好校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秩序稳定,敢于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人和事作斗争。
4.做好值班巡逻工作,严守岗位,认真负责,勤巡逻,勤执勤,勤检查,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查看,作好值班记录,建立巡查台帐。
5.制止校外人员和校内师生发生的打架斗殴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6.保护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免遭损失。
7.做好校园安全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了解安全动态,并及时向政保处和学校领导报告,重大、突发情况要随发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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