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云,宁雪萍
(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2.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后,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1]。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立法也相继启动修订或者修改程序,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网愈加严密。但是,根据近几年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数据来看,相关的违法案件数量并未显著减少。在强调野生动物保护、强化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特点进行梳理,并积极寻求其法治化对策具有必要性。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的特点,国家虽然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力度,开展了 “昆仑2021”和“清风2022”等专项行动,但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数量并未减少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2020年的昆仑行动中,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公安机关查获了8100 多起案件,收缴野生动物23 万头(只、条)、野生动物制品5400 余公斤,抓获了1.2万名犯罪嫌疑人[2]。在2021年的“昆仑”系列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涉野生动植物和森林资源刑事案件3.5 万起,收缴救护野生动物27.4万头(只、条),破获了9600 多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 万名[3]。2022年,由11 个部门联合开展的“2022 清风行动”查办野生动植物案件近1.2万起,打掉犯罪团伙719 个,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4 万余人;
收缴野生动植物13 万余只(头、尾、株),野生动植物制品14 万余件、近20 万千克[4]。
此外,根据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数量可知,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的案件数量在近五年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2017—2021年的案件数量分别为2821、2815、4206、5772、2427 件。2017年—2021年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数量直线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疫情背景下国家对相关案件的打击力度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实践中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难以根除。特别是经过2020年和2021年的专项行动以后,2022年专项行动的案件数量回落情况仍不理想,侧面暴露了实践中在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时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打击效果不理想,未能从根本上遏制这一违法现象。
根据上述案例情况总结,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新的违法犯罪形式凸显
在增大线下打击力度以后,越来越多的卖家选择隐匿于网络,使用暗语发布信息,运输时则借道于物流。通常卖家会借用淘宝、微信、抖音等平台,使用拼音,英文字母等暗语发布售卖信息。在野生动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沟通会借助隐秘性的暗语,买家通过软件与卖家直接沟通后购买,卖家通常会使用快递物流运输野生动物。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人货分离”的方式让犯罪人更易逃脱侦查与监管。虽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快递服务业禁止寄递的物品范围,快递从业人员通常对此明知,但因每日的发货量大,快递员有时疏于查验,使得野生动物制品顺利寄递,更有个别快递员受利益驱动充当内应,收取较高的快递费,帮助卖家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躲避检查,完成野生动物非法交付。
2.犯罪主体基层化特点明显
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山民,这类群体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人对其违法行为并不知晓,归根结底是其对野生动物品种缺乏了解,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更有甚者,据2019年“5.13”系列重特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记录,在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抓捕时,民警遇到了来自犯罪嫌疑人和其亲戚朋友的武力威胁,抓捕工作陷入困境,直到得到当地警方的协助以后,才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3.犯罪动机多样化
有的违法分子因为自身患有肝病,听闻穿山甲对治疗肝病有功效,就斥巨资从不法渠道收购穿山甲,而不去考虑该行为是否违法。有的违法分子为了经营餐馆,给自己的餐馆增加客流量,大肆购买各种野生动物,将其制作成菜肴,售卖给食客。还有一些违法分子出于猎奇心理,痴迷野味的食疗和养生价值及其别致的滋味,用打猎工具自行狩猎野生动物,而后食用。近两年宠物类案件逐年递增,大部分人出于个人癖好喂养“异宠”,包括各种龟类、鸟类、蜥蜴类、蛇类等。此外不法分子从贩卖野生动物行为中能够谋取巨额利润,如在阮成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中,被告人阮成艺漠视国家法律,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走私穿山甲440 只入境,其中每只穿山甲的价值为人民币4 万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760 万元[5]。因为贩卖某些野生动物可以在短短几个月内获得极高的经济利润,故而有些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宗明义: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各国人民和国家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6]。扎实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实践中的案件打击效果并不理想。
当前我国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立法方面存在不足,要想真正解决人工繁育动物上产生的问题,需要对法治理念进行更新[7]。2021年2月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要求维护从事相关物种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8]。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那些规范合法的养殖场内的、不会危害野外种群的、人工繁殖成熟的子三代物种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张明楷教授认为人工繁殖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在刑法上不可一概而论[9]。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在刑事方面,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案件一视同仁是不合适的。因此,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当其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该类案件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或依法从宽处理[10]。毋庸置疑,《解释》 的公布对立法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办法。然而,仅靠《解释》是不够的。现行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陈旧且亟待更新,上述《解释》规定的情形仍然较为笼统,实践中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
随着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公安机关围绕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也在增大,这对大部分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案件起到了强有力的打击作用。然而,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犯罪属于无受害人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事实只能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公众举报才能查明,加上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通常具有较高的隐蔽性,所以此类案件发现、取证难度大,案件的侦办也很难。在当前的防疫背景下,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极大可能会更多地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犯罪分子将以更加隐蔽的手段物色消费者,打击的难度必将进一步增加。地方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量有限,仅仅依靠地方政府难以充分防范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发生[11],中国仍有大量未发现的与野生动物有关的违法案件。另外,由于嫌疑人作案地点地处人迹罕至的山区,违法犯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可能性小,案件线索大多靠群众举报,即便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捕兽吊索、铁夹和捕鸟网等作案工具,也很难据此查找到嫌疑人,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查处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多个部门,但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协同机制,存在协调性不足以及配合度不高等问题,由此导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切实发挥,无法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合力[12]。因为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往往涉及狩猎、运输、收购、卖出等环节,如此繁多的环节令公安机关、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无法将执法力量集中到一处,导致实践中涉野生动物的违法案件监管不力。甚至各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往往以罚代管、以罚代刑,不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导致监管上存在漏洞。公安机关也因为无法得到此类案件的线索,不能及时对其进行有效打击。一些犯罪分子在跨地域作案时,若当地侦查机关不积极配合,各部门往往不能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此外,在实践中存在多个部门担负保护野生动物职责的情况,陆生食用动物归畜牧部门管理,水生食用动物归渔政部门管理,运输归城管部门管理。所以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牵涉的环节多,导致管辖权上的混乱,出现“抢着管”或者“都不管”现象,从而不能及时处理野生动物违法案件。
以农民、山民为主体的狩猎群体,容易接触野生动物,能够更灵活地支配时间,因此有作案的时空条件。这一群体大多法律意识薄弱,有些人以为自己捕捉麻雀、斑鸠等夏候鸟的行为是帮助人们“除害”[13]。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浮于表面。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仍停留在城市里的宣传栏上,很少深入农村挨家挨户做普法宣传,甚至去乡镇集市上发传单的宣传工作都极少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缺位,导致很多村民并不知道狩猎野生动物是违法的。
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中国海关共侦办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923 起,查获各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1552.7 吨[14]。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在中国如此猖獗,原因与其背后的巨额利润密不可分。一方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商业化助长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野生动物交易通常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犯罪分子获得的处罚却非常轻微,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罚轻于过”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野生动物产品需求旺盛,庞大的市场需求导致进口走私问题严重。消费市场的存在客观上刺激了走私者牟利的贪欲,给野生动物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阻碍。目前,我国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是,以走私珍稀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居多,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部分案件涉及的走私物品数量和价值巨大,造成的危害无法估量;
在普通旅检通道中会发现零星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屡禁不绝。
结合上文提到的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其立法不足,需要做出相应改善,以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
首先,适时修订、更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具体而言,在实践中要适时调整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且调整间隔时间不宜过长。调整前,既要广泛征集林业专家、群众代表、人工养殖地商户代表等意见建议,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技术成熟度、种群数量等方面对物种状态进行专业评估,也要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把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遇到的疑难困惑作为重要参考,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名录范围。
其次,应明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与野外生长的同类野生动物在法律性质和价值上都存在较大区别[15]。凡是经过驯养繁育的野生动物品种或其后代(多代人工繁育),均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这与野生动物保护实践脱节,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一些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稳定的纯人工繁育种群和同类野生种群采取不同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既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也符合大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16]。此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时,应当考虑对人工繁育动物犯罪案件确立综合评判法益侵害程度的规则[17]。针对在已申办人工繁育许可证、获得专用标志等,确定可追溯性的前提条件下,相对数量上已经明显增加、单纯由人工驯化或养育、没有野外天然繁殖经历的野生动物,可以在国内开展贸易、运输等商业用途。如刑法上再将此类动物认定为野生动物,就会不当扩大犯罪的打击面,以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18]。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细化和确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标准,规范商户的养殖规模,强化人工养殖地商户的买卖运输监管,确保人工繁育的动物确是作为宠物被买卖和运输。
应采取有效行为禁止野生动物滥用,最重要的是完善针对食用和交易野生动物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要紧密跟踪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新动向、新特点,善于使用新型侦查设备和新的媒体平台,提高自身侦查打击能力。除此之外,也要重视社会公众的力量,在实践中积极动员公众以多种形式加入野生动物保护行动中来,实行举报监督奖励机制。相关部门可以与各级主流媒体展开合作,及时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信息,让公众直观、高效地参与和监督。
全地区、部门间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推动构建齐抓共管、科学治理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新格局。首先,考虑《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衔接,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统一监管与专业执法分立机制[19]。在健全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全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综合执法,确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的有效协同机制。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发现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涉嫌野生动物违法的,就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不可以用行政执法替代犯罪惩罚。其次,各部门要树立“野生动物保护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配合,根据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活动,创新战法,切实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屏障。各部门之间要协同互助,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对捕猎、出售、购买、食用、运输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案件。
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而应该更多地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尊重社会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20]。首先,各级政府和组织要充分认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稳步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广大群众特别是山区群众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彻底根除“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错误想法,禁止乱捕滥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让他们积极同破坏野生动物违法活动作斗争,树立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观念。
其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一些短视频平台、微信视频号、微博直播等新媒体发布涉野生动物违法的典型案例,提高案件宣传效果。对于具有重要宣传和教育意义的案件还可以协同当地法院的巡回法庭在案发地开庭审理,组织当地群众和干部旁听,充分发挥庭审的法治教育功能。庭审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可以向广大群众发放一些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册,积极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普及相关生态法律法规,并就常见的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的释法答疑,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组建野生动物保护司法基地和实践基地,组织群众去基地参观学习,强化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除了一同建立野生动物走私犯罪的情报共享平台外,我国也要加强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物品监管力度,争取从源头上遏制野生动物走私犯罪的扩张趋势。其次,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力度,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打击野生动物走私行为。再次,加强海关监管,提高海关人员的整体执法素质,杜绝海关内部的腐败现象,防止腐败人员为走私分子“开绿灯”;
在海关场所张贴宣传画报,对旅客进行不定期法律宣讲,减少普通旅检通道的走私案件。最后,增强国内的行政监管协调能力,重点针对终端消费因素,从根源上杜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打击国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
野生动物保护关系到国家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21]。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网日益严密,但野生动物违法案件仍然猖獗,表明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应对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不足以起到规范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存在着个别条文内容科学性和完整性有待强化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丰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法规。野生动物的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环节繁多,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机制和协同监管机制。跨境监管能力也需进一步提高。此外,也要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机制,营造野生动物保护社会氛围,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治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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