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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4-09-07 09:16:01 推荐访问: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的计划 制度

[摘 要]《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提出,可确保个人信息在被使用和处理时得到充分保护,维护个人隐私权益。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助于促进信息的合理流转和共享,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规范和约束个人信息的使用行为,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与责任,减少了信息滥用和侵犯的风险,增强了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信心。本文从《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入手,意在使阅读者深度了解该项制度同时,呼吁社会企业、组织和公众严格遵循《民法典》制度提出的要求,维护公众权益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民法典》;
个人信息;
具体情形;
遵循路径

与财产权相比,人格权更加敏感且复杂,在保护人格权的同时,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亦是对人格权益的限制。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实践,需合理平衡公共利益,兼顾他人权益和社会需要,保护公民私人信息,让这一权利能够充分发挥效能,而深度理解《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则是进一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推动个人信息使用价值、合法性提升,有效限制人格权益的重要研究行为。

一、《民法典》内个人信息界定及使用内涵

(一)《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界定

《民法典》第1471条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是其他方式能够实现记录,且可以单独或是同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三个关键要素,即记录方式、识别身份、单独性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这意味着无论是以数字形式记录在计算机中,或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记录在纸张、磁带或其他载体上的信息,均包括在个人信息范围之内。同时,个人信息应当具备识别自然人身份的能力,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中应当包含可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指纹等,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使用内涵

1.自然人可将个人信息许可他人使用

《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条第1款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体现在:其一,当自然人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自然人有权要求侵害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承担一系列民事责任;
其二,自然人有权针对个人信息开展积极支配和利用。《民法典》993条指出,“民事主体具有将自己名称、姓名以及肖像等信息许可给予他人使用的权限,但依据法律规定或是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尽管这一条款仅列举姓名、名称以及肖像三个因素,但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隶属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情况下适用于所有人格权益的共通性规定,并且该条款列举之后采用了“等”字样进行兜底,因此从解释角度分析,只要不归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情形,自然人对于他人可以赋予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因此,自然人完全能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是违反个人信息性质基础上,许可他人使用其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民法典》对人格权益的限制

民事权益限制,是指法律或合同规定对个人的某些权利进行限制、禁止或减少。这些权利的限制通常是为了保障其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或在某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自身权益,而在某些方面酌情作出的限制。

《民法典》1019条第2款指出,未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可公开肖像权所有者的肖像,即对肖像权人的信息从事出租、展览、发表、复制等行为。故而,肖像权隶属人格权,其保护对象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而肖像作品权上的权利,则是邻接权或是著作权,尽管二者同样存在精神性权利,但法律更加侧重对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保护。《民法典》1025条指出,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等行为,对于影响他人名誉的情况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如下情况除外:(1)捏造与歪曲事实;

(2)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

(3)针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核实义务。因此,《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益的使用作出了有效限制,可有效防止各类情形下因个人信息的使用造成自然人权益受损情况的发生[1]。

二、《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具体情形分析

(一)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情形

《民法典》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需要兼顾他人权益和社会需要,保护个人隐私。新闻报道作为一种公共信息传播方式,亦需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民法典》第999条强调,为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新闻报道或是舆论监督,可对自然人信息合理使用,但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情况下,使用者需承担民事责任。

1.新闻报道情形

在新闻报道情形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新闻报道不应泄露未授权发布的私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其次,在报道中出现他人个人信息时,应该根据原则进行选择与判断,在让公众知悉的同时需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新闻报道者需要审慎处理一些涉及隐私的信息,尽可能避免过度披露给公众,特别是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时。新闻报道应提高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如虚假的新闻报道可能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可能的诉讼和纠纷。最后,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应遵循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以保证信息的公正、准确和合理使用。综合分析,新闻报道情境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需要兼顾他人权益和社会需求,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同时遵循信息准确真实、负责任的信息传递原则。

2.舆论监督情形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参与行为,对于社会的舆论监管和公共话题的关注不可低估。然而,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隐私权。在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舆论监督需考虑以下情形:

其一,舆论监督需要严格区分隐私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可合理使用,但未经授权的隐私信息不能通过舆论监督公开泄露,违反此原则将涉嫌犯罪或侵权行为。在特定情感调查、社会评价等行动中,需要详细了解舆论监督内容,采取合理的信息采集手段,尽可能避免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并对已披露的信息提供正面证据支持。

其二,舆论监督应尊重当前现实中的法律法规和一般道德规范,不得以扩大舆论影响为名义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同时,舆论监督需要在合法和道德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对于不正确的声音或行动,应及时予以监督和制衡,促进舆论健康发展[2]。

(二)公共利益维护情形

公共利益,可包含两部分,一是国家利益,即主要涉及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福祉等方面的利益。国家利益是国家独立发展的基础,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前提条件,国家利益需要依法保障、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二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治安和社会秩序、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市场秩序、文化传承等与社会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领域。

《民法典》1036条第3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合理实施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行为人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该项规定中,维护公共利益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况。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治安和社会秩序方面,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需要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能够更好地确保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稳定。健康方面,医疗机构需要合理收集和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等,以确保医疗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并且有效地开展疾病防控工作。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环境,其中需要使用个人信息以更好地监管污染物的排放和进行环境保护。此处需要注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必须充分考虑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在处理同一事项阶段应该谨慎权衡、平衡各方权益的利益关系,防止因利益冲突导致对他人的侵害和不当损害。同时,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时,需要专业化的部门和机构负责规范数据采集、储存、传输和保护等方面的细节,以充分减少个人信息不当使用所导致的风险。

(三)自然人合法权益维护情形

《民法典》第1036条第3项指出“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可以在不经过自然人或是其他监护人同意情况下开展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行为人此刻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此处的“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是为了维护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人身财产权益。例如,陈某突发疾病,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医院方面需要在掌握其过往病史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基础上制订救治方案,但此刻医护人员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是其他亲属的同意。该情况下,医院方面为挽救陈某的生命,可以对陈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处理。因此,综合分析,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财产或是身体健康,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以在未取得本人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情况下发生。

(四)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形

根据《民法典》1036条第2项条款,合理处理某一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信息或是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即使未获得自然人的许可,同样不必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是处理这一信息后会导致自然人出现重大利益损害的情况除外。其中,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包含两大特征,一是合法性,即自然人自行公开,同时包含法律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性公开。针对因他人泄漏或是非法公开的信息,尽管客观视角下同样属于公开信息,但是不属于合法公开范畴,因此不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二是公开性,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不特定的人可以利用合法途径获取。例如,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个人信息被公开,其他自然人可以基于网络搜索的形式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倘若个人信息仅公开于较小的亲友圈子内,如微信朋友圈、QQ空间,仅特定人员才可获得该信息,此刻该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公开信息[3]。

三、社会遵循《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有效路径

(一)加强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训

加强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训是有效落实《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要求的重要手段。首先,地方政府应联合基层行政组织进一步面向社区公众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如开展各类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宣传海报、制作宣传视频、举办个人信息保护讲座等,增强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知晓和维权意识。其次,政府可联合法治机构建立专门负责协调企业、机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工作机构,加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预防和保密工作,并及时监督跟进违规行为,相应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或整改。最后,政府及法治部门应定期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多角度了解社会公众、企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和执行情况,必要情况下可筛选出部分对象进行特别培训、宣讲,促进公众、社会组织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良好贯彻,及时发现违背该制度的情况,开展针对性教育。

(二)加强监督与追责

强烈监督与追责是有效降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关键影响因素。具体实践阶段,首先,政府应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在此基础上,加大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涉及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的日常监管。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行政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加强面向企业、组织的安全信息审计,期审和评估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过程是否合规,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护。最后,法治部门可建立举报渠道以及保护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增强企业自律

《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要求的落实,离不开社会企业、组织的自律。为呼吁社会企业能够严格遵循《民法典》进行自然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首先,政府部门应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法治机构协助下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流程,并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标准,以确保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规。其次,政府应鼓励企业完善信息公告与告知制度,及时向用户公示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授权等信息,并接受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申请。最后,政府应定期指派相关人员进入社会企业,加强企业加强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4]。

结束语

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一次重要尝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合理使用的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保障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和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然而,未来《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将迎来各种挑战和困难,因此,相关机构与工作者应持续关注并推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同时加大制度落实力度,真正发挥《民法典》治理成效,保障社会公众个人信息权益。

参考文献

[1]贾枫,薛智峰,张晨曦.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J].文化学刊,2023(8):133-136.

[2]闵婉.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23(8):25-27.

[3]朱利平.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D].重庆:重庆大学,2022.

[4]王晴晴.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博览,2022(2):16-18.

作者简介:李涵嵋(1990— ),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初级经济师,本科。

研究方向:法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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