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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2-06-11 16:30:05 推荐访问: 会议 会议上 会议上的点评讲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会议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审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主办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论性文书和重要审计事项等进行审定的业务会议。

 第三条

 本局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以及重要审计事项,均须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修改、办理。

 第四条

 重要审计项目,是指在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领导机关交办的审计项目、省审计厅统一安排的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局领导认为重要的其他审计项目。

 重要审计项目的确定由局法制科提出建议,征求各业务科和分管局领导意见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重要审计事项,是指主办部门作为重要事项提出、分管局领导同意的审计事项。

 第二章

 会议形式及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审定事项的重要程度,分为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两种类型。

 第七条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下列事项:

 (一)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事实、定性和处理处罚意见提出重大异议,而审计组未予采纳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论性文书; (三)法制科提出重大不同审理意见,而审计组未予采纳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论性文书。

 上述事项外的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论性文书和重要审计事项,由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是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局领导,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人,以及主办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科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项目主审、法制科审理人员等参加的审计业务会议。

 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是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法制科负责人,主办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项目主审,以及法制科审理人员等参加的审计业务会议。

 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经责办负责人应参加到会。

 审计业务会议可根据会议议程,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章

 审定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内容 (一)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1.制定审计目标是否考虑了不同审计类型、不同审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对影响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2.审计范围是否完整、明确; 3.审计的内容是否具体、重点是否突出、应对措施是否恰当; 4.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确定了审计步骤和方法; 5.审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具体。

 跟踪审计项目是否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专项调查审计项目是否列明了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二)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1.事实表述是否清楚; 2.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是否恰当; 3.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5.追究责任人责任,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案件是否合法、恰当。

 (三)对重要审计事项的结论性材料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1.重要审计事项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

 2.重要审计事项的分析、定性是否准确; 3.对需要进一步实施的重要审计事项,作出部署。

 第四章

 工作规则及程序

 第十条

  局负责人不能出席大型审计业务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局领导主持会议。

 审计业务会议应由本制度规定的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出席的局领导,原则上不得少于 5 人(总数的 2/3)。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主办部门和法制科,根据本制度第三、第七条规定,以审计业务会议提请单(见附件 1)形式共同向局领导提请。审计项目结论性文书的审计业务会在法制科完成审理,主办部门反馈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后,向局领导提请。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复意见和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内容,筹备审计业务会议:准备会议议程,填制审计业务会议通知单(见附件 2),并提前 2 天通知参会人员。

 主办部门和办公室应按“审计业务会议通知单”确定的会议材料清单准备好会议材料,由办公室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的前 1 天分发至每位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报告所提交审定的事项及相关内容; (二)法制科向会议报告对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审理情况; (三)主办部门负责人对未采纳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

 法制科审理意见的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参会人员逐条审议提交审定的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明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内容。

 对有争议的审定事项,由参会人员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审定结论。

 第十三条

 主办部门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见附件 3)由参会人员审核签名;然后,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见附件 4),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法制科负责人审核后,送主持业务会议的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严格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项目结论性文书,办理重要审计事项。修改后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经法制科复核后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结论性文书作出重大调整、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职业判断、审计结论,应重新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组应补充征求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说明提交法制科再次审理。主办部门按审理意见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需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根据本制度提请业务会议审定。主办部门按照会议决议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经法制科复核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作出责令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组应补充查证,并将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的结论提交法制科重新审理。主办部门按审理意见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需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根据本制度提请业务会议审定,主办部门按照会议决议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经法制科复核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七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作为审计业务考核的依据,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保密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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