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吸毒人员“应收尽收”攻坚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X XX 县吸毒人员“应收尽收”攻坚工作方案 根据市禁毒办攻坚年行动部署,为加强吸毒人员查处收治,压缩吸毒人群规模,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难的顽瘴痼疾,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吸毒人员肇事肇祸,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专项行动,传递对毒品“零容忍”、严打涉毒违法犯罪决心,在“应检尽检”基础上落实“应收尽收”措施,形成“不敢吸”的震慑效应,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市场需求,降低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风险隐患,巩固戒毒康复成效,切实解决当前吸毒人员收戒收治难以及吸毒人员流散社会、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减少吸毒人员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提升我县毒品滥用治理能力水平。
(一)实现吸毒人员“应检尽检”。对病残吸毒人员、现有吸毒人员全部落实毛发初筛检测措施,全面掌握现有吸毒人员和病残吸毒人员现状信息,最大限度发现查处一批隐性吸毒人员。
(二)实现吸毒违法人员“应收尽收”。严格落实成瘾认定工作,用好自愿戒毒措施,对病残吸毒人员开展滚动收戒收治,对其他吸毒人员按成瘾程度,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或动员其自
愿戒毒,最大限度集中收治一批吸毒人员,压减流散社会的隐性吸毒人员存量。
(三)建立完善检测收治管控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吸毒人员毛发检测制度、异地检测工作机制,建立戒断三年未复吸评估认定机制。推进建立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负责、源头管控、从严从紧”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病残吸毒人员数据进行一次抄底式的大清洗、大清查,各类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实现精准管控、“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一是进一步摸清病残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对我辖区户籍的病残吸毒人员实现一次起底核查。二是进一步推进解决当前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难,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三是进一步理顺吸毒人员查处、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帮教等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核实应检人员信息。一是全面核准本地现有吸毒人员身份信息、管控现状信息,状态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在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内予以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全面、准确、鲜活”。二是按户籍
地核实原则再次核实登记病残吸毒人员信息,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病残范畴的人员进行剔除,对新发现的病残吸毒人员进行补登录入。县司法戒毒所要提供 2020 年以来所外就医人员名单和拒收人员名单。
(二)全面落实毛发初筛检测工作。检测以毛发初筛形式开展,初筛阳性的送司法鉴定机构复检。检测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吗啡、冰毒、氯胺酮、大麻、可卡因、摇头丸等 6 种常见毒品。对病残吸毒人员、现有吸毒人员检测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一是全面落实现有吸毒人员和病残吸毒人员检测措施。各管控地、户籍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措施查明吸毒人员下落,见面检测。要强化异地检测措施落实,市内跨县流动的,县公安机关要无条件落实异地吸毒人员毛发检测工作;流出本市的要查明下落,经县禁毒办报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汇总上报省禁毒办函请外省市落实吸毒人员毛发检测、管控工作。县禁毒办将从各镇现有吸毒人员中按一定比例抽取毛发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要依托大数据资源,全面排查流入我县的外地管控社会面吸毒人员,加强该类群体毛发检测和教育警示工作,最大限度挤压其在我县的涉毒活动空间。二是全面落实案件嫌疑人员检测工作。对公安机关带入办案区域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规进行尿液检测,对尿检阳性的全部落实毛发检测。所有尿液检测,均要依托吸毒人员执法查处系统出具现场检测报告,检测阴性的也需被检测人签名捺印,并上传检测报告。要加强涉案嫌疑人在警综执法办案系统中的身份信息与执法查处吸毒检测信息审核校验,确保涉案嫌疑人身份信息与检测信息准确关联。
对“七类重点人员”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在案件审查时,要将是否有吸毒检测报告作为必查内容。
(三)全面从严落实毛发检测阳性人员收戒收治措施。一是对毛发检测阳性人员。二是处以社区戒毒的人员,动员其自愿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三是对既不愿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又不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的,严格落实每周一次尿液检测措施,防止其脱离管控。
(四)全力开展病残吸毒人员查处收治行动。一是开展滚动式收戒收治。二是全部落实应收尽收。三是严格规范疾病认定。四是对确实无法收治的,需一人一档,附疾病诊断证明、不予收治研究讨论意见、后续管控帮扶工作安排等材料,报县禁毒办。
(五)积极研究解决收戒收治难题。一要加强收治场所医疗能力建设。二要建立责任豁免机制。对非因民警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侵权类行为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的,不予责任追究。死亡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我县公安机关汇总送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依法处置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实施抬尸上访、无理纠缠、聚众围堵、冲击戒毒治疗场所或国家机关等滋事扰序违法犯罪行为。
(六)全面巩固戒毒管控工作成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对毒品“零容忍”氛围,鼓励吸毒人员自愿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鼓励吸毒人员通过“粤关爱”小程序到流入地主动申报和接受毛发检测。严格依法处置,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超期未报到和严重违反协议人员,严格落实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做好证据固定,全部予以收戒,严禁降格处理。严格落实社会面现有吸毒人员“应检尽检”措施,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毛发初筛检测,连续 3 年毛发检测阴性的,认定为“经检测戒断三年未复吸”。严格落实出所接回措施,对所外就医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乡镇街道安排专门力量接回管控,经通知未落实接回措施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报县禁毒办协调予以接回;属外省市人员的,联系属地禁毒部门接回,经通知未落实接回措施的,书面报县禁毒办函请属地接回。严格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发现病情好转不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管控地公安机关应当将戒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的戒毒期限;已到期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强化吸毒人员精准定级,及时摸排发现高风险人员,做好日常管控措施落实和风险预警化解,严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抓好关爱措施落实,常态化开展“平安关爱”工作。提高帮扶管控能力,将病残吸毒人员全部列入重点对象, “一人一策”帮扶救助;对患有艾滋病等无法治愈疾病的人员,加强人文关怀,予以社会救助。
四、工作措施
一是实现各类吸毒人员的“应收尽收”目标。依法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实行应收尽收。辖区各派出所对社会面符合法定条件的成瘾吸毒人员要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依法对病残吸毒人员实行应收尽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禁毒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戒标准,即“公安、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除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类人员外,应当一律予以收治”。公安、司法部门决不能擅自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审批、收戒门槛。依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超期未报到或报到后严重违反协议的脱失人员实行应收尽收。街道、社区对排查中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超期未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脱失人员一律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二是逐一开展病残吸毒人员核查送戒工作。辖区派出所要对近五年来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病残、自伤自残等情况被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拒收的吸毒人员,原决定公安机关要逐一进行梳理核查,按照国家禁毒办下发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收治病残吸毒人员标准(试行)》,凡仍在吸毒且符合规定的,一律依法送戒。对于严重滋扰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吸毒人员,因病残拒收的,原决定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作出说明,送戒问题,逐级呈报协调解决。
三是进一步深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辖区派出所要会同法制部门,严格按照收戒收治标准要求规范收戒收治工作。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禁毒、公安、司法行政、卫健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使之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真正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均衡、持续、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吸毒检测收治攻坚大会战,是深化毒品治理的重要举措;是遏制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制约基层工作难点痛点,推进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清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经费保障。禁毒经费中要专门安排一定数额经费作为毛发检测、成瘾认定和自愿戒毒工作经费。持续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XX 省禁毒条例》,将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进一步提高病残吸毒人员医疗保障,医保部门应将病残吸毒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不予支付的,由各级财政予以统筹解决。
(三)严格督导考评。工作纳入全县禁毒工作考评和公安工作考评,对各镇检测完成情况、查处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占本地登记病残吸毒人员的比例等进行排名,并纳入重点整治地区统筹考虑。县禁毒
办将定期通报各镇工作开展情况,并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相互推诿、负责人员不重视、异地检测不落实等情形,由县禁毒办发提醒函或督办函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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