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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模式与风险防范

曲海燕 张斌 王真

摘   要: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村企合作是社会资本下乡、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承载方式,既要发挥企业现代化管理、市场化经营的积极作用,又要防范外部组织和先进生产要素打破乡村原有发展格局可能引致的风险。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行动开展与绩效取得是资本逐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均衡、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均衡以及多元利益相关主体正和博弈等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已初步形成劳务合作、股份合作、产销对接、综合性合作等村企合作模式,但也存在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利益分配不对等、耕地利用非农化、乡村发展的外部依赖性增强等风险隐患。防范“强企弱村”、促进“村企共荣”,应从企业层面强化制度约束、规范合作行为,从村庄层面强化能力建设、推进内生发展,从村企联动层面强化互通共建,更好发挥叠加效应。

关键词:村企合作;
乡村振兴;
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3)06-0095-10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生产要素的聚合主体,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具备市场经营属性的同时,也兼具一定的社会责任属性。脱贫攻坚时期,为帮助贫困村加快脱贫进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机构联合发起“万企帮万村”行动,鼓励民营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村共联共建,通过“发展一批特色产业,解决一批贫困户劳动力就业,落实一批公益捐赠项目”,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了企业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全面转向乡村振兴,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同年7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意见》,2022年11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全国“万企兴万村”行动五年规划(2023—2027年)(征求意见稿)》,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从“万企帮万村”到“万企兴万村”,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最关键的对象仍然是农民。以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为目标,依托村企合作构建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联农带富,既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又是广大农村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村企合作作为社会资本下乡的重要承载方式,既要充分发挥企业现代化管理、市場化经营的积极作用,又要有效应对外部组织和先进生产要素打破乡村原有发展格局可能引致的风险。下乡企业在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是企图通过合作套取政策红利与农村土地及劳动力剩余价值,最终取得“强企弱村”的零和结果,还是切实通过资源互补、发展互助实现“村企共荣”的双赢局面,有效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与村企合作主体行为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密切相关。

目前,学术界对村企合作既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但也有风险隐患的观点已基本达成一致[1-2]。一方面,工商资本下乡开展村企合作,对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机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在解决农民就业、推进乡村建设等方面的供给不足缺陷,伴随村企合作开展的村企共建联建型党组织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新的组织资源[3-6]。总体上看,村企合作已成为许多地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方式,以及弥合城乡发展鸿沟、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7-8]。另一方面,村企合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风险,下乡资本过多带来的农业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容易造成农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
工商资本存在较强的非粮化甚至非农化投资倾向;
以及可能出现土地流转契约关系不稳、农户主体权益受损等信用与法律风险[9-11]。此外,学术界从利益联结、村企互动、经济治理、动态效率等角度对村企合作的生成逻辑进行了理论探析,认为利益联结是村企合作产生的根本动机[12-14],以利益、规则、市场和价值共同体建设为导向的互动体系,是可持续开展村企合作的内在逻辑[15-16]。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学术界对于政府是否应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大规模下乡尚有争议,规范和有序引导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方面的研究还较为缺乏,亟须深入阐释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生成逻辑,系统梳理和有效防范村企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

一、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理论阐释

村企合作涉及政府、市场、企业、村级组织、农户等多元主体,在成本有限和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行动开展与绩效取得是资本逐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均衡、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均衡以及多元利益相关主体正和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资本逐利与社会责任

资本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具有逐利的天然属性。企业作为资本的承载与运作实体,通过资本的杠杆作用,以营利为出发点将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耦合,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就是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17]。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18]。在此理念影响下,再加上19世纪至20世纪中期“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盛行,企业开展的基本活动就是追求剩余价值,企业与员工以及上下游供销商之间是剥削关系,企业并不考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社会、消费者等产生的外部性影响。与此同时,基于“过度活跃”①等法律条文的强制性约束,企业并不承担社会责任项目,扶危济困的慈善行为仅停留在企业家的个人层面[19]。20世纪中期以后,工业生产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企业家们逐步认识到健康的企业和病态的社会难以共存。企业除了是一个经济机构外,还是一个社会机构。社会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认可了企业的成立,并通过购买产品和服务对其提供支持,企业也须对经营活动所处的社会系统作出回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观由此逐步扩大[20]。

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既是资本逐利性的体现,又是响应国家号召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消费需求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对绿色农产品以及乡村旅游等的需求不断增加,释放出大量消費空间。农业农村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进部门与蓝海领域,有巨大的消费市场和发展潜能,投资农业农村领域是企业遵循市场规律、追求更高资本回报的理性选择。但若企业仅从资本逐利角度出发参与农业农村发展,将会产生资本掠夺农村资源、压榨农民利益、激化社会矛盾、拉大城乡差距等负面效应,与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初衷背道而驰[21]。因此,村企合作需要企业在参与市场经营获取利润的同时兼顾农民农村利益,产生正向溢出效应,达到资本逐利与承担社会责任有效均衡的结果。

(二)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市场与政府是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的两个重要主体,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市场调节通过发挥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作用,在某些条件下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但也存在忽视社会总体利益、不能解决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等问题。政府干预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从宏观角度对整体经济结构及经济总量进行调节与平衡,但若忽视市场规律过度或错误干预,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农业产业具有前期投资大、生产周期长、受环境影响大等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投资回收相对较慢,比较效益相对较低。与此同时,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属性,因此,若仅遵循市场调节而不加以政府干预,从事农业的企业数量与市场发展空间将会有限,任其发展将会成为影响民生保障和国家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自我国开启大规模扶贫开发以来,就将企业作为参与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对象。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提出,“动员大中型企业,利用其技术、人才、市场、信息、物流等方面的优势,通过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吸引劳务、产品扩散、交流干部等多种途径,发展与贫困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合作。”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有序引导企业家入乡,持续将企业作为支持开展扶贫协作与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社会力量。在实践中,既存在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或特惠补贴后,吸引企业大量投资某类农产品,导致农产品供给过剩、价格下降,或政府以行政权力干预耕地流转价格,导致企业交易成本提高、经营困难的情形,也不乏企业为套取国家补贴下乡,打土地政策“擦边球”进行违规经营或因经营不善“跑路”的案例[22]。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发挥必然需要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有效均衡。

(三)多元博弈与组织行为

在博弈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作为局中人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基于所掌握的信息与有限理性,从合理自利的角度出发,选择各自行为或策略,并获得相应收益与结果。若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协议、承诺或威胁具有完全约束力与执行力,并达成制度均衡的状态,则能实现合作博弈[23]。利益相关主体作为博弈中的独立组织,对外源性刺激作出反应,所作出的决策与行动构成组织行为。基于不同的目标追求以及组织属性,村企合作的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呈现多层博弈关系。政府作为村企合作的引导与监管主体,在企业准入的把控、寻租行为的处理以及市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与企业展开博弈。基层政府一端联结企业、另一端联结村集体与农民,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村集体与农民利益,在强企业、弱政府的博弈格局下,容易导致村集体与农民面临多重风险[24]。政企合作门槛过高或政府监管过多则容易增加企业交易成本、降低企业参与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生产要素的规模化投入。村民委员会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在村企合作中作为村级组织与企业进行博弈。项目风险、所获收益以及行动成本是影响村级组织参与合作的重要因素,村级组织作为村民利益的代理人,将为民谋利作为基本行动依据,但也不排除村级组织内部成员利用信息垄断等优势,基于个人利益考虑与企业开展合谋的情况。相关研究显示,有近90%的农民认为参与农村发展的第三方组织逐利性过强,有超过80%的农民认为第三方组织多关注短期收益、长期发展意识不足[25]。在村企合作过程中,农民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决定其行动策略,对企业的低信任度与低退出成本很大程度上会干扰农民的参与行为,进而影响村企合作的稳定性。综上,不同的组织目的与行为决策会导致差异性的博弈结果与风险隐患,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绩效取得必然是多元利益相关主体正和博弈的结果。

二、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模式与比较分析

我国实施脱贫攻坚战略以来,大量企业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村企合作,将市场经济意识、先进管理理念带到乡村,把现代生产要素、先进生产技术引入农业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从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综合逻辑来看,村企合作的不同模式是村庄、企业、政府等实践主体根据企业与村庄人、地、钱、产等关键要素的禀赋差异,聚焦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土地资源沉睡、小农户农产品市场排斥、农民增收路径制约以及农业农村发展要素短缺等问题,基于资源供需对称、生产要素互补、城乡分工差异以及政府引导的合作机理,通过村庄集体性收益及农户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益等进行利益联结,实现村集体增收、农民增收致富、产业规模扩大、地区均衡发展等发展目标的有效过程(见图1)。在实践过程中,各地不断探索创新村企合作方式,形成了村企劳务合作发展、村企股份合作发展、产销对接合作发展、综合性合作发展等多种模式。

(一)村企劳务合作发展模式

村企劳务合作发展模式是在政府引导下,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村、镇结对开展劳务帮扶,由定点村、镇向合作企业输出劳动力。该模式以“人”为关键合作要素,以劳动力供需对称为核心合作机理,以工资性收益为主要联结机制,旨在达成企业用工需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供给对称,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富余劳动力较多的乡村合作。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劳动力,市场化的招聘途径通常难以满足稳定的、规模性的、可持续的用工需求,尤其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劳动力供给将面临严峻挑战。通过村企劳务合作,一方面,企业承担起了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劳动力就业的社会责任;
与此同时,在市场调节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情况下,合作村庄定点输送劳动力能够缓解企业用工压力。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其获得工资性收入。村企劳务合作模式以企业与村镇签订劳务合约、提供劳务供给的方式为主。此外,在脱贫攻坚期,为解决弱劳动力、半劳动力以及无法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问题,引导用工企业在村内创办扶贫车间,吸纳村庄劳动力,也是村企合作的重要做法。例如,山东如意集团脱贫攻坚期间在宁夏银川投资成立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建设了3个村庄扶贫车间,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到服装加工车间工作,为附近村庄1 500多名留守妇女提供了就业岗位,实现了企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的共赢。

(二)村企股份合作发展模式

村企股份合作发展模式不同于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简单合作或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的简单互补,而是村庄与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新的股份制经营实体,村集体及其成员一般以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入股,企业以资金、科技等要素入股,联合开展现代化企业经营,通过利益联结机制使村企双方获利。该模式将生产要素以股份形式形成合作契约,通过村企资源互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构筑利益共同体,适用于资金或技术型企业与村内闲置土地及宅基地较多的乡村合作。村企股份合作发展以“地”与“钱”为关键合作要素,依托企业资金、技术优势以及农村土地资源优势的禀赋差异,通过要素互补解决企业发展的土地制约难题,补足乡村发展的资金与技术缺口,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丰富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渠道。河北正定县塔元庄村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典型的村企股份合作发展模式。2020年河北省正定县塔元庄村与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河北塔元庄同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塔元庄村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闲置集体资产估值占股3 000万元,同福集团以现金占股7 000万元,共同打造高标准乡村振兴综合体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在收益分配方式上,实行村集体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模式。2021年塔元庄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3 200多万元,村民人均收入超过3万元。

(三)产销对接合作发展模式

产销对接合作发展模式是农产品流通或加工类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电商合作等方式,将农产品生产端和销售端进行联结,企业提供销售渠道、资金技术等支持,农户提供约定农产品,共同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协同管理,实现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有效对接。该模式适用于农产品流通或加工类企业与以农产品种养业为主的乡村合作。随着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推进,传统销售方式往往难以解决大批量农产品的销售问题,不同定位的消费市场也在寻找相匹配的农产品。产销对接合作发展模式以产业为关键要素,基于乡村与企业在农产品市场生产端和销售端的差异化分工,推进乡村农业生产功能与企业商业经营功能的相互补充与联合发展。此外,产销对接合作发展模式通过定制农业生产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产量稳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及企业租赁土地自建生产基地等形式,积极开展村企产销对接合作。例如,江苏省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与对口帮扶的徐州市睢宁县先后签订了34个村级合作社合作协议,联合打造优质稻米、新鲜蔬菜瓜果生产基地,通过“农超对接”的方式,从田间地头向超市直供农产品,将市场需求作为农产品的生产导向,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保障了农产品安全可控,推进了农业规模化生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四)综合性合作发展模式

综合性合作发展模式主要是指有实力、有意愿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以连片村庄、整镇或整县为开发单元,制定系统性、综合性的全域式发展方案,实现片区单元的整体开发。综合性合作开发的投资规模通常较大,发展形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主。该模式适用于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与地域自然、文化等特色资源禀赋突出的欠发达乡村地区合作。综合性合作发展需要跨村庄、跨部门、跨领域的多元合作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综合性合作发展通过联动企业、乡村的“人、地、钱、产”等资源要素,将资金、技术、人才向欠发达地区梯度转移,发挥资源集聚作用,激活农村地区发展活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将地区发展“洼地”打造成为区域发展“增长极”,助力区域均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以万达集团“包县帮扶”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为例,万达集团向丹寨累计捐资23亿元进行全域重点帮扶,以丹寨特色自然风光与传统民族文化为基础,打造集“吃、住、行、游、购、娱、教”于一体的丹寨万达小镇,累计游客量已达2 800余万人,旅游綜合收入超过120亿元,使丹寨提前两年脱贫摘帽,促进了当地村庄跨越式发展。

以上四类村企合作模式的比较详见表1。

三、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风险隐患

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入外部资本等生产要素,激活乡村原生资源,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农业产业兴旺与乡村繁荣发展。基于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逻辑基础,在村企合作的实践过程中,虽然已经形成可借鉴的发展模式,但在实际运行中,实践主体间的博弈失衡,容易产生多重风险隐患,导致村企合作的结果与农民受益、农业兴旺、农村发展的目的相背离,因而需要警惕并予以防范。

(一)主体缺失风险:农民主体地位未巩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的很多创新性做法均来自农民的自主探索,并经过实践检验上升为国家政策,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乡镇企业的兴办、村民委员会的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启等。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是农业生产力得到发展、农村改革得以成功、农民获得发展红利的重要保障。农民是村庄的主要居住者、农业的主要从事者,在村企合作中,农民是兼具多种属性的集合体。从企业发展视角来看,农民既是生产要素中的劳动力,又是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归属者;
从村庄发展视角来看,农民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外部企业自带资本属性,村级合作组织为吸引企业入驻,存在适当让渡村企合作主导权的可能性。村民委员会在村企合作中具有一定的村庄代表属性,权利让渡的演化再加上企业对农民能力的信任缺失,往往会使广大农民被排除在决策主体之外,使农民成为村企合作的边缘群体与被动群体,这会进一步降低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与土地流转等契约关系的约束性,增加村企合作的不稳定性。

(二)利益分配风险:农民与企业收益分配不对等

在村企合作中,村企双方依托各自优势资源,相互补充、相互吸引、共谋发展。村集体多以固定资产入股,农民则通过土地流转或劳动力投入等方式参与村企合作,并通过契约化方式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由于权力垄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农民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缺少参与的实质性权力与谈判能力,在面对企业挤占农民利益及倾向企业的利益分配方案时难以进行有效争取,容易被工商资本侵占土地增值的级差收益与溢出价值,以致农民资源投入与所获产出并不对等,也存在企业罔顾农村实际与农民需求攫取短期暴利的行为[26]。企业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在出现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的情况下,将难以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农民的收益损失,有的企业甚至“跑路”,造成拖欠农民土地租金、良田撂荒等严重后果[27]。

(三)投资转向风险:耕地利用非农化倾向突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生产经营追求的是经济效益。除了以劳务、基础设施建设为内容的村企合作模式外,多数情况下村企合作往往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此过程中,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的特点,并受气候条件、病虫害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农业产业盈利空间小,投资回收周期长。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合作企业存在将流转过来的耕地搞非农化经营或者借助农业产业外壳实际从事非农产业发展的投资倾向。合作企业对耕地的非农化利用,一方面容易挤占粮食及其他农作物规模化种植的空间,给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另一方面,容易破坏土地耕作层,使土壤肥力短期内难以恢复,对土壤环境产生较大危害。

(四)动力替代风险:发展的外部依赖性增强

村企合作中企业作为外部参与主体进入乡村,为乡村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企业通过土地流转、闲置房屋租赁、企业用工等方式,盘活了村内土地、人力等资源,推进了村内生产要素参与到规模化与市场化的经营体系之中,基于村企合作而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整治也为促进乡村建设提供了助力。由此可以看出,村企合作为乡村发展注入强劲的外部驱动力。外部力量的带动与市场要素的进入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路径,但也存在一些乡村过度依赖合作企业或以企业为主导推进乡村发展的情况,村庄持续发展以外部推动为主,缺少自主发展的内生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经营失败或退出合作,将会对村庄发展造成巨大震荡。乡村全面振兴是一个不断完成阶段性目标、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可持续发展的进阶过程,未来乡村的建设主体和发展主体仍是其自身,若仅靠外部力量推动,自身不掌握主导权,在外部资源减弱或退出后,乡村自我主动、可持续的发展将受到较大冲击。

四、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建议

村企合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对接续稳定发挥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以村企合作方式助力乡村振兴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国家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开展,以及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将逐步补齐县乡村仓储、加工、物流、商贸等基础设施短板,为开展村企合作提供更优的营商环境。基于以上现实背景,在村企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及减少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避免“强企弱村”的产生、促进“村企共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端:强化制度约束,规范合作行为

通过加强对村企合作企业的制度规范与规则约束,严格村企合作准入制度与风险管控,降低村企合作风险。一是尝试建立村企合作企业筛选制度。对有村企合作意向的企业,以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额度、行业类别、净利润等指标为参考,结合企业编制的村企合作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选择。尤其是对于采取综合性合作开发等前期投资量大、涉及实践主体多、需要长效推进的村企合作,在合作意向阶段要充分评估企业发展能力,以及发展规划与当地乡村的整体适配情况,保障村企合作的可持续性。二是尝试建立村企合作风险保证金制度。以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合作企业开展村企合作期间的具体责任与风险理赔事项,设定适当额度的风险保证金,并交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管理,防范企业套取财政资金后跑路等合作乱象的发生,增进村庄主体对外部企业的合作信任,降低企业“恶意”经营对农民农村带来的潜在风险。对于耕地非农化利用的企业,予以风险保证金扣减。三是尝试建立村企合作跟踪监管制度。对村企合作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做好及时跟踪、定期跟踪、连续跟踪。通过跟踪监管对村企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预警,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及时提出,对提出的风险问题及时跟踪整改,从而确保村企合作不偏离以农为主、村企互惠、合作共赢的预定轨道。

(二)村庄端:强化能力建设,推进内生发展

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农民农村参与村企合作的市场化能力与组织化能力,激发村庄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是加强农民参与市场运行的行为能力建設。在村企合作过程中,支持农民通过土地流转、闲置房屋出租、劳务输出等方式参与到市场运行中。鼓励开展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相关专题培训,提升农民参与市场运行的行为能力与法治意识。创新合作机制,在开展劳务合作、村企股份合作、产销对接合作的过程中,充分征求农民意愿,避免农民主体在村企合作中的主体缺失。二是加强村庄“造血”能力建设。联合合作企业开展村庄产业发展人才培育,选派村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村干部以及有创业意愿的农户到合作企业中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与市场化的管理理念,开拓发展思路;
持续开展农村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深化农村环境整治,以良好的村庄发展条件吸引更多企业合作。三是加强党建引领,夯实村庄组织化程度。继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村企党支部联创共建为纽带,建立健全企业、村集体、农民等村企合作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和组织架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自治化水平。

(三)联动端:强化互通共建,发挥叠加效应

找准村企联动的结合点,以多种方式促进村企合作主体间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企业优势与村庄资源的双重叠加效应。一是尝试建立村企信息共享平台与互通机制。依托公众号、视频号、微信群等多种新媒体媒介,构建起数字化村企发展信息发布与展示平台。村企劳务合作发展主体可以依托共享平台面向农民及时发布企业用工需求;
产销对接合作发展主体可以通过共享平台面向销售合作方、消费者及时发布农产品种养状况。定期召开村企代表联席会议,村企双方就相互关心的问题如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公共安全维护等进行沟通。通过双轴联动,赋予村企合作主体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二是建立村企联合发展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由企业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以及村民代表构成,致力于推进村企发展共同体的打造,实现问题共商、社区共建、文化共兴、发展共享。三是探索村企合作资产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积极探索资产增值收益在政府、企业、村集体、农民间的分配导向,构建利益主体合理分配资产增值收益的基本共识,兼顾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诉求,引导政府、企业、村集体、农民等采取协商方式形成合理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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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过度活跃”是指企业没有权利去做其业务范围之外的事。

Digital Technology Empower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Mechanism,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and Promotion Strategies

SUN Jun-na  HU Wen-tao  WANG San-gui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has brought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gradually become the new potential driving force for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In the process of digital technology empowering farmers" income,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commerce platform,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They will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promot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creating employment, entrepreneurship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opportunities, promoting the emergence of new business forms and models, and improving the level of human capital. In theory, the income increase of farmers empowered by digital technology mainly benefits from the play of synergistic effect, matching effect and positive externality effect, which improves the allocation efficiency of production factors, realizes the accurate matching of supply and demand, and promotes the dissemination and sharing of resource elements. However, farmers also face some problems when digital technology empowers them to increase their income. The most prominent problems are the relatively backward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nd network service level in rural areas, limited application scenarios of digitalization in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lack of digital talents and insufficient digital skills of farmers. In order to further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empowered by digitalt echnology, 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digital infrastructure, promote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pplications in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and speed up the introduction of talents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digital skills, so that more rural people can benefit from the benefits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Key words:
digital technology; farmers" income; digital rural construction

基金項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价值评估及提升机制研究”(20CJY0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政策集成机制、效应评价与优化路径研究”(22AJY026)。

作者简介:曲海燕,山东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后;
张斌(通信作者),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王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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