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xx 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建档立卡农户持续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局关于印发<xx 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 财农〔2021〕115 号)、《xx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扶领通〔2020〕8 号)、《xx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xx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常见问题及绩效目标编制样例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要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是指国家、省和市各级安排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衔接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资金项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县级审批、报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乡级报账全覆盖。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县抓落实、乡镇(街道)实施、村级配合、工作到村、
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
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
劣。
第四条
项目主要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 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五条
乡镇(街道)须根据本区域发展与巩固脱贫攻坚年和乡村振兴衔接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脱贫村和非贫困村等实际建立完善项目库,并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严格坚持“四个不摘”要求,完善巩固发展长效机制,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不断夯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县级政
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拟定项目上报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村级拟定上报的项目要求有联系村领导、包村干
部、第一书记、民生监督员、群众代表参与签字认可,在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10 天)结束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十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需要和参照申报指南,在当年年初提前认真谋划项目和建立项目库,同时对收集的项目信息在公告栏进行公示并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入库。
第十一条
每年 11 月底前,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xx 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根据县级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的要求,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按照时间节点从建立的项目库中选定项目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申报同类项目覆盖多个村,申报项目时明确每个村扶持的户数和人数(特别是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户数、人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量。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对选定上报的项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和论证,要充分考虑上报项目可操作性、实效性,涉及有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驻村的必须有驻村工作队(组)负责人参加并签字,经确定上报的项目要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同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和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报送项目参照补助标准和结合全县市场行情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认真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结果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并下达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和资金文件的批复,经批复的项目县乡共同完成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在批复项目时未入县级项目库的一律不批复。
第十七条
经县级批复的项目,要求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调整,更不能改变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
第十八条
财政衔接资金用修建机耕道、通组路硬化等项目,项目资金在 60 万元以上(含 60 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设计、预算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乡镇合作联社或村级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自建自营,乡镇或村支“两委”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和处理群众纠纷,项目竣工报账结束后,根据村民主决策,报项目实施单位开会研究同意,相应提取 1%资金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专项用于本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工作,且有佐证资料印证)。所有财政衔接资金补助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报账需审计。财政衔接资金 60 万元及以下用于实施小型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报县级水务部门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设计、预算,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乡镇合作联社或村级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自建自营,项目建成后必须加强后续管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200 万元(含)以下小型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可参照《xx 省大扶贫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程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施设备必须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其它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
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联系村领导、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终身追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监督投诉方式等,同时对项目建中、建后、验收及报账进行公示公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项目及资金全面实行“契约式”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与收益单位及农户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资金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实施,原则应鼓励和支持村级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或乡镇合作总社带动实施项目,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进行保底分红的,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提供不低于农户所占入股资金的固定资产或存款担保,避免项目失败时受益户股金损失。
第二十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衔接资金补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做好全程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将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启动、资金拨付、验收和报账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一个项目、一个档案”规范装档。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估和报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在 30 万元(含)及以下和实施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到户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组织自行验收并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报账,县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抽查 30%项目样本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在 3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以内(含 200 万元)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初验后申请县级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报账,同时加强后续资产移交和管护运营。
第三十一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请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方可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报账,同时将验收报账结果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并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后续项目资产移交、确权和管护运营。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设计方案、询价采购依据、招投标相关文件等,财政衔接资金补助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有专家评审意见,报账需审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80 分以上)、合格(60-79 分)、不合格(59 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联系村领导、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村干部、民生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人员要全程参与,并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三十七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老骥秘书网 https://www.round-online.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老骥秘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