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惩戒论点(五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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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三里畈中学蔡文明
不交作业:笔者在钓鱼时与两小学生交谈,一个四年级的男生说:“我们语文老师‘好拐’,不过他狠不过我,”“为什么”?男孩很得意的说:“第一天我不交作业他留我,第二天又不交作业被留,我就不回家,老师只好骑车送我。”那男孩又说到不怕老师告状,原因是他的父母都在外打工,家里只有爷爷奶奶。
我不读书:开学后三天,一家长送女儿上学,在操场上,女儿很不耐烦地说:“你再说,我就不读。”做娘的赶快不做声了。八年级两学生经常迟到旷课,不交作业,上课闹堂,顶撞老师,动辄开口以我不读书来要挟老师和家长,一副谁也管不了的架势。老师找他们谈心多次,检讨写了好几份。逃学后总是他们的爷爷奶奶送他们到学校来,好话说了不少,问题一点没解决。(不读书,不吃饭,是现在孩子要挟的法宝。与我们小时候恰好相反,那时最怕父母不让读书不让吃饭。)
“拿不为偷”:要问现在的学生最感兴趣的是什么?是钱。父母家人给的是钱,国家补贴的也是钱,相当比例的学生“弄”的还是钱。钱怎么弄,办法多多,在教室寝室里拿别人的(注意当你查到时他们说是拿),与他人合伙强迫别人出钱„„。
大闹学堂:九年级走读生张某,晚饭时带同学到学生寝室闹事,寝室管理员管不了,只好找到政教主任杨老师,学生张某不服管教与杨顶撞后跑回家搬来家人亲戚大闹学堂,动手打人,并扬言:“我要告你。”„„,并非个案,乃普遍现象也。
我们正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度解放,以至没有任何约束,一些问题学生,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胡作非为,影响恶劣,却没有什么有效的惩戒措施,动辄向敢于管理的老师叫嚣“我要告你!”
“以人为本,张扬个性”,在这种新的教育理念下,我们普遍提倡“赏识”教育,强调对学生要多表扬,多鼓励,少批评,少惩罚,甚至提出要“一切服务于学生”的口号,在此背景下教师陷入了一种尴尬、被动的局面。
一、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苍白无力的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赏识和惩戒是不可分割的两种必备的教育方式!对犯错误的学生不惩戒,则不能帮助学生建立是非对错的意识界限,也会让学生渐渐丧失责任心等等,总之,唯赏识适用是不可取的,这样会造成很多弊端。
赏识教育似乎成为教育者的共识的同时,惩罚教育有被误解和弱化的倾向。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对孩子普遍提倡“赏识教育”,认为孩子是“夸”出来的,不少教师不敢使用惩罚的方式,一味宽容。从学生家长到教育行政部门,从各种媒体到法律法规,无不对惩罚教育口诛笔伐、严厉禁止。要求老师尽量找出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在平日里,我们做老师的也就很少批评学生了,也不敢惩罚学生了,因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定性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只好把他们平时的一些调皮捣蛋现象看成是个性的张扬。对于成长中的孩子来说“赏识教育”的确是至关重要的。赏识可以发现孩子的优点和长处,激发孩子的内在动力。对孩子进行赏识教育,尊重孩子、相信孩子、鼓励孩子,可以帮助孩子扬长避短,克服自卑、懦弱心理,树立自信心。与此同时,我们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连年上升,于是,我们又担心起“接班人”会不会变成“掘墓人”的问题来,从而发出了“救救孩子、救救教育”的呼声,制定了一系列的守则、规范、办法、条例,开展了优化净化育人环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工作。经过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未能补救和修正学生责任心的缺失、道德的滑坡、行为的失范。究其原因,避开家庭的、社会的负面影响不论,仅就对学生施予最直接影响的学校教育而言,恐怕与惩罚教育的缺位不无关系。
赏识不可能解决一切教育问题。“相信每个孩子都是天才”绝不等于“每个孩子都是天才”。换句话说,“赏识”其实改变的并非孩子的现实,而只是改变了孩子的心理感觉。只靠说教很难解决有些问题。
二、没有惩戒是教育的缺失
现在的教育,陷入一种误区,对学生只能鼓励、赏识,不能惩戒,即使对问题学生打一下屁股、罚跑步、罚作业、罚站等,都成了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了。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没有惩戒,对教育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缺失。但是,家长和相关法律,对教师惩戒或不惩戒学生上,老师们只好面临两难,尽管在老师们的眼里,必要的惩戒也是对孩子的爱。现实里,“体罚学生是违法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后,老师和学校是很被动的(家长带一帮人打闹学堂,对老师人身进行攻击,此时,谁也不敢帮你说话了),“杨不管”“张不管”“李不管”就是这样诞生的。
三、适当的惩戒很有必要
驯兽师有两手办法,一手拿着鞭子,一手拿着动物爱吃的食物,它们做得好的时候给以食物奖励,做得不好的时候给鞭子以惩戒,它们因此长记性啊。试着想一下,假如驯兽师手里只有食物而没有鞭子,那是不可以想象的,一旦爆发的兽性或野性,对我们人类是会造成伤害的;
只有鞭子而没有食物也是不行的,因为它们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呀(我没有说学生是动物,事实上,人是动物)!教育孩子,一味的赏识是不现实的,需要适当的惩戒。对问题学生实施必要的惩罚教育,会使他们懂得如何成长和善待他人,只有让出错的学生(或者是出错学生的家长)为其错误受到必要的惩戒,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是要付出代价的,他们的不良行为才能被约束,越早受到这种教育越好。因为,等到他们的性格、品行定型后再难教育了,怕只有到监狱去了。现实中,对有些严重出错的学生谁也没有好的办法,连派出所的同志也只能说,他们还不够格且年龄也没满16岁。是的,他们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罪犯。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肆意地违反纪律却不会受到惩戒,长此以往,当他走上社会后还能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否借鉴人家的做法,给老师们一些适当的惩罚权力,并在制度上加以限制,以免老师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或身体,并减少或避免许多纠纷。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教育权力,是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因为,一旦流失放弃必要的惩戒对学生放任自流,校园内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学生”。
四、它山之石
1、在美国,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以下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1)给家长打电话;
(2)罚站;
(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
(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
(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
(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另外,违规孩子的家长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英国,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3、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体罚,方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限制,如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要有其他教师在场等。男生打臀部,女生打腿部,中学生10下,小学生5下。对小学生、中学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
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度实施体罚时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上留下伤痕为准。
4、澳大利亚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了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
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5.、在德国,凡经2次记过仍不思悔改的“小霸王”,校方即可果断地予以开除,再由“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管教。
五、惩戒要讲究技巧
什么是惩戒,什么是体罚?有关部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吧?可是,事实的确是令人大跌眼镜。有报道称“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由此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此,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适应集体领域的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惩戒与体罚的根本区别在于,惩戒旨在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而体罚不过是教育者个人情绪的宣泄。两种不同的态度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惩戒是无损身心健康的适度处罚,体罚则是毫无顾忌对身体恶意侵犯。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质疑声越强烈,越是足以说明教育有关门致力于分清惩戒与体罚边界的努力十分必要。无论“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教育本身都是一门“爱的艺术”。因此,衡量一种教育手段是否科学合理,首先就要看是否将满足孩子的需要、呵护孩子的成长放在了首位,而大可不必对其中“惩戒”之类的字眼过度敏感。实际上,只有将“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结合在一起,学校教育才谈得上完整——没有惩罚就无从感受赏识,没有赏识也将无从体会惩罚。
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合理而恰当的惩罚教育(也就是今天人们广义的“挫折教育”)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10月27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10月28日《北京晨报》)。日本学者小原国芳说:“必须用惩罚来充实教育。”只要我们教师在实施惩罚前有一个完整而清醒的认识,艺术地把握、运用惩罚手段,从而既能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又能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地发展。我们应该根据学生不同的性格特点,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孩子形成健康的人格。孩子犯了错误,在不伤害其自尊的前提下实施“惩罚”,严格管教,是必要的。实际上,“惩罚”教育也好,赏识教育也好,只是若干教育方法中的一种,还要与严格教育、挫折教育等并行,没有一种方法适用于所有孩子,孔夫子所言“因材施教”就是这个道理吧。
五、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和不完善的教育
或许有人会说,现行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就是一种约束吗?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这些《守则》、《规范》只能充当正面倡导、正面教育的优质“教科书”,对那些小错不断、小恶常为的学生来说,它可能是毫无约束力和惩罚度的一纸空文。或许我认为这些《守则》、《规范》应该补上它的第二部分“如果违反了会有相应的处罚”的内容。因为,“要”“不要”“应该”“禁止”等等是写给良民们看的。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与社会接轨,我觉得惩罚教育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相应的完善和加强。因为,“惩罚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唤醒孩子错误的意识,避免将来再犯类似的、更严重的错误,让孩子通过这件事懂得什么是责任和怎样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让孩子感到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一个人格完整的人。早在17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就主张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顺应孩子的天性,但是并不排除使用惩罚。所以,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一种完整的教育应该是表扬、批评、奖励、惩罚,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和不完善的教育。综上所述,教师惩戒权已经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及教育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而我们国家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教
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无所适从。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现实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老师对违规学生是否有惩戒权?教师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尊重个别学生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维护其他多数同学的权利?“拿鞭来,给我打!”是杭州西点男孩训练中心对违规的学员的一种惩戒方式,创办者万国英要通过“打”这一极端形式,让孩子牢牢记住有些事情是永远不能做的。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惩戒问题的讨论此起彼伏。激励教育、赏识教育与教育惩戒之间发生了矛盾冲突,冲突的焦点仍在于: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惩戒,教育是否具有惩戒权,权限的范围到底有多大?
作为教师,尽量采用激励和表扬的手段来教育学生,理所当然,但是对于一些比较顽固的学生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那就是恰当的惩戒,这种惩戒还应该包括孩子的家长或监护人在内。
教育改革是在继承中改变,而不是全面否定地改变。在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惩戒教育,它并不是糟粕,而是有它的科学依据的,惩戒是重要的教育手段。私塾里,先生的戒尺学生是很敬畏的,它应该能解决一些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在思考一个问题,义务教育阶段是不是只用爱心就能达到所有的教育目标?成人社会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成人的思想更成熟理性,都需要强制措施来约束,那么思想不成熟的孩子,也应该有一些规范措施啊,可惜,只在社会上有对未成年强制管教的劳教所,而未成年人集中的中小学校却不允许有任何强制手段。这样就导致大批问题学生因不能适时地管教而流向社会,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现实里,我们对“问题学生”似乎没有很好的办法了,特别是家长比较袒护的孩子。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主任说:
“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应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且懂得承担责任。教育有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伪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不曾受到批评,那他将来很难面对挫折和失败,而人在一生中,免不了会遇到挫折和失败。因此如果把称赞比作营养品,那批评就是苦口的良药。过多的赞扬会使效果贬值,如果学生只陶醉于过分的赞美声之中,听不到警告,同样也会迷失方向。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应该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这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是他物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不来的,只能自己积累。然而,惩罚教育目前却成了“过街老鼠”,似乎又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其实,这种状况与家长的过分溺爱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意偏袒有着直接的关系。可是,只要心平气和地想一想,我们就会发现:那些世界风云人物、中外著名人士乃至天下芸芸众生,有谁不是在社会和自然的惩罚与磨难中成长起来的?我们培养的学生可以不做一个伟人,也不必成为一名英雄,但最起码是一个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普通人,必须遵守起码的道德规范,拥有健康的心态。许多过去常挨批评的学生走上社会后,悟道自己糊涂懵懂,他们对老师便格外感激尊敬。如果把这些与社会、自然相适应的“惩罚教育”予以取缔,无异于在已经失衡的学校教育天平上再撤去一个砝码。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教育不能没有惩戒
(此文获湖北省教育编辑部一等奖)
关于“教育惩戒”的认识与实施
洛阳市实验小学洛浦校区
孙丽
“惩戒教育”是当今教育有争议的热点问题。然而众所周知,惩戒是教育的手段之一,它和教育一样古老,自从有了教育也就有了惩戒。著名的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即使是在发达国家惩戒教育也并没有取消。美国法律规定,在学校执行教育法的过程中 “教师可以用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政策第5144条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五寸厚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现实中我们也不难看到,缺少惩戒的教育直接影响了学生心理品质的健康发育,带来心理承受能力的弱化,不良行为习惯的膨胀等诸多不良后果。教育的一个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惩戒在促进小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因此,学校不仅不可能远离惩戒教育,而且应将其作为基本的教育内容之一有效地加以利用。这对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这就要求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要以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信任学生,根据不同的学生特点灵活利用不同的惩戒方式规范小学生的行为,引导小学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校“惩戒教育”的现状和做法。
一、对小学惩戒教育的现状的认识。
随着新课改的推进“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以及“尊重学生,善待学生,赏识学生”已成为共识。小学惩戒教育意识轻淡,惩戒结果低效。“惩戒”二字成了教育中不可触及的“高压线”,以至于教师在工作中左右为难,如履薄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小学惩戒教育的不可或缺性,教育实践也证明小学惩戒教育有不得不用的窘境。但在当前小学日常管理中却出现了有的教师对惩戒教育望而却步的现象。学生出现问题行为后,他们不敢对其进行必要合理的惩戒,怕被扣上“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帽子。
当前“不当惩戒”的概念模糊,使教师在正常教育行为中顾虑重重。小学教师不好把握教育的“度”,严厉容易出事,轻描淡写又无济于事。但是由于人们(包括教师)对法律规定的模糊认识,对新课改理念的片面理解,学生及家长对有关“体罚”的法律法规的曲解和利用,导致广大教师正常教育手段的大幅度缺失,反映在教育行为中就表现为教育的无能为力。教师的正常工作受到了影响,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必然受到影响。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令禁止体罚,因此,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都是违法的,这是不容质疑的。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规章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既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职务权利之一。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实际反映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特点的、具有明显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合理性。但某些人以否定的心理偏执看待惩戒,总以为惩戒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引发他们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或是产生忧郁自卑。由于人们(包括教师)对法律规定的模糊认识,对新课改理念的片面理解,学生及家长对有关“体罚”的法律法规的曲解和利用,导致广大教师正常教育手段的大幅度缺失,反映在教育行为中就表现为教育的无能为力。
二、对小学教育管理中实施惩戒教育的保障及意义的再认识。
1、实施惩戒教育的法律法规。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8年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都对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批评做出了相关规定。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因此,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职权,因此它不仅是一种教育权利,更是教师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特有教育权力。教育部2009年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较之于2006年曾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的一大显著特点就是明确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与权力。有研究指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
2、惩罚教育的实施意义
学生的成长过程是一个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作为发展中的尚未成熟的学生,首先必须接受外在的由教师代表社会所给予的强制规范的影响,这是一个促使个体社会化的过程。而惩罚是遏止个性的过分膨胀、矫正其非社会性行为的手段。惩罚教育可以改变学生狂妄、高傲的性格。惩罚教育可以熄灭学生狂妄嚣张的气势,及时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不管是谁犯了错,都必须接受惩罚。惩罚教育可以深化学生对错误的认识。惩罚教育可以深化学生对错误的认识,在惩罚中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错误的,是不被认可的,是要受到惩罚的,从而记住教训,避免了错误的再次发生。惩罚教育可以使学生明事理,辨是非。惩罚教育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惩罚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犯了错就要接受惩罚,犯了错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惩罚,使学生明白了其中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从而自觉维护集体纪律。另外在小学生这个年龄阶段,其心理发展是很不成熟的,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做出一些不良行为,这就需要对学生进行引导,在必要时也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再加上当前学生家庭中,家长对学生的管教日趋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作用就日益突出,教师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家长部分管教孩子的责任。
3、教师惩戒权有利于完善学校教育制度化,促进社会和谐。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具有维护学校秩序的作用。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组织机构,其各项工作都应该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地开展,这就需要靠一定的纪律来维护。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基本前提就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活动的有序进行,消除那些违规行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不良影响。这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舆论,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有效地抵制学生中的歪风邪气,维护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制度,使得师生的权利义务、职责地位及其互动关系明确化,创造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在学校阶段,恰当的惩戒手段可以使学生知法守法,因违“法”而被“究”,体验法律的严肃性及违法的痛苦,促成其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从而预防犯罪。这对于学生走出学校,步入社会有一定的意义,降低整个社会的违法犯罪率,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我校在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1、把握原则,合理实施“惩戒教育”。
首先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为教师积极搭建交流的平台,促进教师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以此增强每位教师敬业观念与权利意识,树立尊重学生权利的新的师道观,转变教学观念,防止过于无视或过分依赖惩戒权。同时,要掌握以下原则,合理实施惩戒权:教育性原则、尊重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公正客观原则。引领教师要时刻明确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非惩罚。明确要求:要求老师在实行惩罚教育的时候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在进行惩罚教育时不能恶语伤人,以粗暴、讽刺、挖苦的语言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
要求老师要明察秋毫,在进行惩罚教育时要对事情的来龙去脉有一清二楚的了解,对学生犯的错误进行分析,是初犯还是屡犯,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都要清楚;
实行惩罚教育时教师要做到公正平等,惩罚时必须因事而不因人而定;
要求教师在实行惩罚教育时惩罚手段要灵活。惩罚教育要和其它教育相结合,单独行使惩罚教育可能会使学生产生抵触的情绪。另外还建立了相应的教育职责和监督机制,在保障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权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学生的权益。
2、有效实施“惩戒教育”的经验策略。
(1)通过实施“惩戒教育”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学生的责任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增强的。当学生的行为符合各种规范时,我们就可以称其扮演了正确的社会角色;
而当学生的行为与各种规范背道而驰时,我们则称其没有履行社会角色的要求,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惩戒权行使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实施惩戒,让学生改变那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角色要求,并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学生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可以意识到只有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能更好地适应和立足于社会。逐渐树立起良好的责任感、是非感和正义感。为此,我校教师对日常行为习惯、教学常规、教育活动常规常抓不懈,积极促进每个学生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培养学生行为习惯有经验的老师,我校每学期都组织经验交流会,大家共同研讨,共同进步。其中,老师们提到学生的管理要从细节着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例如:有的老师让多次犯错学生作为班级制度的监督员,并写“告状”条,巧妙利用学生写“告状”条,对学生进行练笔;
有的老师在解决学生矛盾时让学生进行“换位体验”,促其矛盾的化解;
有的教师总是在学生犯错后先说“没关系”,让后和学生一起想补救的办法,让学生主动经历“处罚”等。
(2)通过培养学生的集体意识,促进教师实施“惩戒教育”。中小学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以影响入学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活动,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集体性和组织纪律性。当个别学生出现破坏集体纪律的行为时,往往会影响集体目标的实现,也会侵犯其他学生的正当权益.给其他学生带来不良影响。教师行使惩戒权就是为了维护集体纪律的存在,保证集体目标的实现,使更多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另外,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每个人都有一种归属的需要,如果学生违反集体纪律。就会因此而得不到集体的认可或承认,缺乏归属感。教师行使合理的惩戒权,就是为了纠正学生的违纪行为,使其行为符合集体要求并被集体认可。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将逐渐树立起集体意识,主动地参与到集体活动中来,与集体共荣辱。学生一旦有了集体意识,班级对学生的影响也就可以促进“惩戒教育”的顺利实施。比如某班有一个“刺头”孩子,总是不服管教。家长也拿他没办法。这个班的老师在他犯错后从不和他起正面的冲突,先是让他先向老师把他违规的理由说尽,然后要求他在全班同学面前评理的机会,由班集体是所有成员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然后由他向老师汇报自己的感受和认识。几次下来,这个学生的行为大有转变。
(3)通过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促进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理性。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不是来自于教师的权威,而是符合大多数学生的意愿和志向.被大多数学生认可。教师惩戒权行使的依据、原则和方式等,除了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教育规律来制定.还应该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在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这样不仅切合教育实际,而且可培养学生良好的民主意识。当个别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教师可以根据大多数人的意愿而对其行使合理的惩戒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教师的“独断专行”,在实施中更具有说服力,不仅可以让那些违规学生更乐于接受惩戒教育,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而且可以在学生心目中树立民主、平等的意识。比如:有的班级在对学生进行的处罚都是依据师生共同制定下来的规定,并不是由教师一个人制定的规矩。有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变动,都向学生进行合理的解释。充分尊重学生在处罚中的权益。
另外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教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教育.无论是对学生的认知的提高、情感的陶冶、意志的锻炼,还是对学生性格与气质的形成,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教师在实施惩戒权的时候,因人而异。同样是作业忘带,有的孩子是保证换个时间带来,有的是接受相关作业的提问检查,还有的要留下把作业补上再回家。教师依据不同孩子的性格特点,在达到教育学生养成按时完成上交作业这一目的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尽量做到对每一个孩子的惩戒都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性格。
3、对实施“惩戒教育”的设想。
(1)进一步明确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具体要求。教育惩戒的目的是通过给学生精神上的触动或刺激来激发学生改正错误的决心或行为,但惩戒是一把双刃剑,教育惩戒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当的教育惩戒不仅收不到好的教育效果,还可能导致逆反和抵触心理,甚至会把犯错误的学生推向犯罪的深渊。因此,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要求。
(2)进一步加强教师教育理论学习,促其惩戒行为的艺术性与科学性。
只有善意、友好的教育才容易被人接受,只有巧妙得体的措辞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亲其师,听其言,效其行”,教师的学识、人格、道德素质无一不在影响着学生。艺术的教育惩戒,它是老师一个善意的微笑,是老师一束关注的目光,是老师一句提醒的话语;
它是沁人心脾的春风,是和风细雨,滋润着学生干涸的心田;
它更是一只号角,促人不断奋进。
(3)积极收集可供研究的教育案例。
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孔子曾提倡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因:根;
材:资质;
施:施加;
教:教育。孔子这一教学原则的提出,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性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从而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同样,这一原则也是适应于教师的惩戒权的行使上的,老师在对学生惩戒时,要充分考虑到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有的学生可能就需要老师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他(她)就会明白老师的意思,从而改正自己的缺点或错误;
而相反,有的学生可能比较调皮,老师在进行提醒时,仍然不能进行改正的,老师可以使用更深一些的惩戒措施,如课堂中的罚站,然后在课后抽时间帮他补习,根据每个学生所犯的错误给予相当的惩戒措施。总之,惩戒的方式不是单一的,考虑到学生的态度、事件的性质以及影响的范围的不同,可以交叉使用不同的惩戒方式。而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效果,这对于提高教师合理实施惩戒的能力,是一笔财富。如果经过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就能大大促进教师的共同提高。
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正在成长中的学生来说,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小树不修不成才”,惩戒在教育中正起着“修剪”之功能。我们要让孩子既懂得爱的珍贵,也懂得原则的可贵,更懂得真理的可畏,我们需要谨慎地、恰当地使用惩戒,以更好地实现教育的社会功能。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综合运用一切可能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的教育目的。
2013-10-20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失信惩戒体系建设中的若干思考
近期,按照年初既定计划,一直在开展失信惩戒的制度研究与起草工作。项目组同志们发挥各自优势,集思广益,在制度起草过程中付出了较多努力。
期间,有一些点滴思考,在起草文件中我作了一些记录,供同仁分享。
一、明确失信的定义
逻辑学上讲,有了精准的定义,才能有明确的外延,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范围”。以上命题的逆否命题是,如果定义没有考虑清楚,就难以有明确的外延。我们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困惑,比如失信范围到底有哪些,讨论中的症结其实是对失信的定义没有搞清楚。失信行为要聚焦“弄虚作假、承诺了不兑现、谎报瞒报”等问题。
二、失信的认定与惩戒
失信行为存在于各业务板块,认定由各专业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更为合适,这样既能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优势,又能利用好既定的工作职责界面,缩短工作链条,提升认定效率。笔者之前一直不同意惩戒是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我们的惩戒措施主要是人事及评优方面的限制性条款,理应由负责人事及评优职责的职能部门来落实惩戒措施。南宁市出台这方面制度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最终还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来具体执行惩戒,因为组织人事部门掌握着所有人员的人事信息,这是落实具体惩戒措施的原始基础。
三、失信惩戒是否和违规违纪处理并行
失信行为不同于违规违纪,二者在逻辑关系上是一种交叉关系,一种行为既是违规违纪行为,也是失信行为。还有,只是违规违纪,没有失信;
只是失信行为,构不成违规违纪。
责任追究和失信惩戒可以并行。比如逾期还贷,银行既可以把逾期还款人放入失信记录,让其以后再贷款申请受到限制,也可以在对方长期不还款情况下,让法院执行收回其抵押的资产。同样,具体到企事业单位,一个人在发生违规违纪自然要受到纪律检查部门的责任追究,如果在违规违纪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提供虚假信息,自然要也要受到失信惩戒措施的限制。二者可以并行实施,不存在从重或者从严的选择情况。
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的浅谈
[摘要]赏识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赞扬、鼓励的,也可以是爱抚、友善的动作,甚至可以是欣赏、赞许的目光,赏识导致成功。然而,赏识 不是万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关键词]赏识教育 惩戒教育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惩戒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地运用惩戒会使我们的一切受损失。”如何正确对待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的关系是颇受教育研究者争议的问题。但我认为他们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应该孤立对待。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教学的全部奥秘在于热爱学生””,而所谓师德的高下,也尽在于此。热爱学生,老师就必须尊重学生人格,保护他们的个性,把自己完全放在与学生同一条地平线上,做他们的朋友。就一定要赏识每一个孩子,赞美他,支持他,培养他的自信心。从小培养孩子健康和乐观的心态,比任何知识都重要得多。有才能不一定能成功,但有自信却能创造成功的条件,并最终获得成功。
赏识导致成功,教师和蔼可亲、激励向上的语言,能使忧虑变得坚定、恐慌变得平静、犹豫变成主见、自私变得互助、怯懦变得勇敢、自卑变得自信等,综合起来就是“我能行”的力量与信心。这就是教师语言对学生引导的结果。这种引导将使学生的心理不断健康成长,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主流。当一个人被认可、被信任、被尊重时,他的爱心、善心也会不断地被强化。他的自尊,也就会逐渐地提升,当一个人具有了自尊、自信,这个人就会走向真、善、美的境界。对于一个成长中的学生,你最好的礼物是给他多一些的期待,而不只是要求与责备。然而,学会期待也不是轻而易举的,它不但要我们的心灵里多有一些爱,还要多有一些智慧。教数学的林老师的班里有个女孩,刚入学的时候小女孩上课经常走
神,有时会和同学打架,还在别的同学的课桌上涂修改液、偷东西,一次甚至把黑板玻璃打碎了,是班里的“小刺猬”。林老师没有嫌弃她,而是认真寻找症结所在。原来孩子的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了,跟着年迈的奶奶生活,缺少家庭温暖的她越来越孤僻,也越来越自卑,便用各种奇怪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于是林老师就处处关心她,就连上课提问,也总要向她投去鼓励的目光。女孩的数学有了进步,林老师就适时的表扬她,让同学们看到她的长处。有时女孩犯了错误,林老师也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批评她,而是把她领到办公室,摸着她的头跟她慢慢谈。女孩渐渐变了,有事没事总往办公室里跑,帮助老师干这干那,上课也不走神了。同学们说,“小刺猬”变得爱学习了。
然而,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中国 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人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心灵的成长、个性和世界观的形成,与家庭、学校和有着割舍不开的。客观地说,一个未成年人,在他的成长道路上不仅需要家长、学校的鼓励和爱护,同时也需要经受一定的挫折。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惩戒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地运用惩戒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损失。”惩戒教育主要是通过实施批评、处罚的手段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又不损害其身心健康,从而使其认识并改正自身过失的一种教育方式。惩戒教育是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需要惩戒,只要家长、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的惩戒是合理的、惩戒的方式是 科学 的,在不伤害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适当惩戒对孩子有百利而无一害。这一点,不仅教师要认识到,社会尤其是学生家长更应该认识到。只有在保留了适度惩戒教育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才能真正长大成人为将来社会的 负起责任,才真正能够成为一颗茁壮成长的大树。因此,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不是对立的双方,而是相互促进的整体。任何把二者孤立起来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合理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特殊
教育中更有着深层意义。爱是教育的基础,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作为一名特殊教育工作者,只有爱学生,才不会厌弃,藐视学生,才能以慈母之心去关爱、鼓励学生,使他们逐渐战胜自我,树立自信,才能创造美好的未来。
“老师和家长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那就是希望把孩子教育好。但老师在教育孩子时很矛盾,有的老师怕惩戒学生时因把握不好“度”而犯错误,所以对难管的学生总是抱着管得了就管、管不了就不管的想法,一般情况下都是放任自流。”一位小学老师在电话中说,大家都知道一个道理,那就是“小树不修不成材”,惩戒在对孩子的教育当中起到的也是“修剪”作用。但现在的家长对于老师的惩戒措施极其抵触,只要孩子被惩戒,他们一律视为体罚,常常让老师感到不知所措。
我市某小学一位退休教师说:“这几年大家对惩戒这一问题都是小心翼翼的,现在的孩子不如过去好教了,他们的个性都比较强,很难管,因为惩戒学生而使学生家长闹到学校,会让老师很难堪。家长找到学校,校方往往会先迁就家长的意见,老师就是有理也只能先憋在心里。”她呼吁社会各界多给教师一分理解、一分信任,让教师们能有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没有善意惩戒的教育,是不完善的教育,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教师谈“惩戒”色变,投鼠忌器,唯恐戴上“体罚”的高帽。其实,这大可不必。只要教师把握好“度”,就完全能够行使好教育惩戒权,发挥其警示、教育和激励的功能。
适度的教育惩戒能让学生分清是非善恶,改正缺点和错误,学会承担自己不良行为带来的责任。而过度的惩戒会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危害,特别是心灵上的创伤。这容易导致学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甚至会产生与教师对着干的逆反心理。所以教育惩戒要把握一个度,惩戒与教育中的师生平等、民主没有矛盾。在惩戒的过程中,老师的惩戒同样可以体现出师生间的平等、民主。因为我们在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时会坚持
几个原则,我认为这些原则是老师采用惩戒的法宝。
惩戒手段虽可应用,但需慎重,因为教师的违法与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对学生的惩戒中。所以,要讲究惩戒的艺术,因此,使用惩戒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好一个“度”,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惩戒以爱心为前提。
教育者对孩子必须有满腔热忱的爱,而且能易于被孩子觉察。有些教师虽然严格,但仍受到孩子的爱戴,那是因为孩子们能体会出教师心中的爱。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与体罚、心罚截然不同。如果说一个教师要惩罚考试成绩差的学生,是因为这个学生的考分大大地拖了全班平均分,影响了教师的个人业绩,那么,无论这个教师采用何种教育手段,都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个教师眼中,学生只是挣分数、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他对学生没有关爱之情、扶助之心,他采取的所有教育手段都将是冷酷的、危险的。
二是惩戒要坚持因材施教。
讲究惩戒艺术、技巧,要因人施惩。能被孩子接受的惩戒教育方式,必然是能针对学生实际、走入学生心灵的方式。而现实当中,我们的教育者习惯采取简单的“表象——惩罚”的教育方式,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教育者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作深层次的分析,找到学生犯错的原因,从对孩子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教育方式,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比如,同样是犯一种性质的错误,对缺乏耐心的孩子可以罚拼七巧板,对缺乏亲情的罚写一封家书,对不爱体育活动的罚跑步,对不爱阅读的罚朗读一篇美文,对有暴力倾向的罚他背诵法律条文,等等。
三是惩戒要有分寸:合理合法。
合理就是惩戒有因,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承受能力;
合法就是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孩子的隐私权和家长的监护
权。有的教师因为学生犯错就惩罚家长,有的教师用罚款代替惩戒,有的教师让有偷窃错误的学生公开亮相,让早恋的学生张贴检讨书,等等。这些惩戒教育方式都是不合分寸的,也是极容易引起学生反感的。①四是惩戒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羞辱,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却有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惩戒学生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身心特点的差异进行惩戒,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抱着爱学生的态度对犯错误的学生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
设计学生易于接受的教育惩戒情境,让学生从中获得“良性刺激”,应注意三点:一是情境与学生所犯的错事相结合。如:对字迹潦草的学生,设计“临帖”的情境,对打架伤人的学生,设计“送伤者上医院”的情境。二是情境中应设计一个能激起学生内心适当的矛盾冲突的环节。让学生在冲突中产生愧疚之情,反思自己的过错,从而获得警示和教育。三是在惩戒情境中辅助于教师的引导。只实施惩戒而不进行引导,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一次,我对乱扔纸屑的学生设计了“代理生活委员”的惩戒情境,旨在教育他爱护环境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谁知事后那学生对朋友这么说:“生活委员不是人干的。谁干,谁就是傻冒。”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学生的认识产生偏差,不仅没有认识乱扔纸屑的危害,反而产生对“生活委员”这个职位的误解。
总之,把握“度”是成功实施教育惩戒的关键。“度”的把握,是一门艺术,需要大家一起去创造。
宜春市袁州区天台山小学
张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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